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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胡某某、李某甲与张某、李某乙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二终字第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57年9月15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生于1956年4月22日。

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53岁。

上诉人马某某、胡某某、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李某乙侵犯财产权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某、胡某某、李某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某某、胡某某、李某甲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岳营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艳玲

代理审判员王振涛

代理审判员崔君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伟琪(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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