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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海龙橡胶厂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焦民初字第58号

申请人焦作市海龙橡胶厂。住所地:温县X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赞全,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焦作市海龙橡胶厂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温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7月31日作出温劳仲裁字[2008]第X号仲裁裁决,焦作市海龙橡胶厂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焦作市海龙橡胶厂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二、焦作市海龙橡胶厂一次性赔偿被申请人马某某各项费用x元整,于2009年5月7日前付x元,于2009年10月31日前付x元,余款x元于2009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三、被申请人马某某不再因本案诉争事实诉请申请人焦作市海龙橡胶厂给予赔偿;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申请人焦作市海龙橡胶厂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长卫光祖

审判员张红卫

审判员杨柳

二○○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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