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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付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付XX,女。

被告胡XX,男。

委托代理人唐XX。

原告付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增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0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X诉称:1998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双包胎男儿。2000年7月被告由于工作不顺心失业在家,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到现在已分居两年。被告家人也不允许原告探望小孩,双方感情破裂。2009年4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未经许可,现双方还是没有和好的可能,故请求判决1、离婚;2、原告抚养一小孩;3、同建住房折价平分。被告胡XX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8年初,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9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双包胎男儿,大儿名胡XX,小儿名胡XX。2000年7月被告由于工作不顺心失业在家,双方为小事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后两人外出打工。2007年3月双方争吵后分居。2009年4月8日,原告付XX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原告付XX又以双方夫妻不能和好为由,要求与被告胡XX离婚,构成纠纷。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在冷水滩区X镇X村八组建有两层住房,夫妻共同债权x元,(付铁桥借x元,胡玉娥借7000元,胡玉春借1500元)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付XX提出离婚,被告胡XX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二、婚生双包胎男儿胡XX、胡XX由被告胡XX抚养成年,被告

胡XX自愿承担抚养费;原告付XX享有探视小孩的权利;

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在冷水滩区X镇X村八组的两层住房归被告胡XX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权x元,其中付铁桥借的x元归原告付XX所有,胡玉娥借的7000元和胡玉春借的1500元归被告胡XX所有;

五、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协议上签名并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0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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