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光环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二中民终字第098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光环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光环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理,身份证住(略)-X号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赵建平,北京市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芍药居甲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信息中心主任,身份证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萌,北京市则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光环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电子学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9)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闫飞担任审判长,法官李某雪、李某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光环信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2001年11月26日,光环信公司与电子学院签订《关于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维护的协议》(以下简称《维护协议》),约定由光环信公司为电子学院的计算机及信息网络进行维护。2005年3月8日,光环信公司又与电子学院签订了《关于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信息网络中心日常运行业务的委托合同书》(以下简称《委托合同书》),约定服务费为每年20万元,服务期限至2011年。上述合同签订后,光环信公司依约履行了网络维护义务,电子学院也向光环信公司支付了相应费用。2007年11月20日,电子学院向光环信公司发出了《关于正式解除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信息网络中心日常运行业务的委托合同书的通知》(以下简称《解除通知》),单方与光环信公司解除了合同,但电子学院至今尚欠光环信公司2007年6月至2007年11月的服务费x元未付。故光环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电子学院支付网络服务费x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x元为基数,自200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企业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电子学院在一审中答辩称:2001年11月26日,光环信公司与电子学院签订《维护协议》,约定维护费每年x元,可在当年做相应调整。协议签署后,光环信公司按约定履行了维护义务,电子学院也依约根据光环信公司的实际工作量与其结算服务费。2007年后,光环信公司的服务质量越来越差,经常发生维护不及时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电子学院的正常教学工作,故电子学院于2007年11月20日向光环信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由于电子学院在2007年已支付光环信公司服务费x元,但光环信公司却没有履行维护义务,因此电子学院不拖欠光环信公司服务费。综上,电子学院不同意光环信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光环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11月26日,北京轻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轻工学院)与光环信公司签订《维护协议》。该《维护协议》约定:由光环信公司为轻工学院现有计算机提供日常的维护工作;前往维护的人员将持正式计算机维修单予以用户维修;维修结束,前往维护的人员将在维修单上描述计算机之维护状况后,双方共同签字予以确认;维护时间将从每年9月1日至次年9月1日止,总承包期限5年,承包金额为每年x元;根据轻工学院每年计算机的维护现状,维护承包金额可在当年做相应调整,比如,根据目前学院计算机现状,2001年至2002年度的维护费则为x元。此外,该《维护协议》还对维护的具体范围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协议签订后,光环信公司依约开始履行对轻工学院计算机设备的维护义务,轻工学院亦依约向光环信公司支付了相应服务费用。

2007年11月20日,电子学院向光环信公司发出《解除通知》,该通知称:“2005年3月8日,贵司与我院签订了《委托合同书》,由贵司对我院的校园网进行维护。我院于2007年5月按协议向贵司支付服务费x元,但贵司自2007年5月起就没有履行对我院的校园网的维护义务,我院的校园网只能由我校自行运维。鉴于贵司已实际上单方终止合同,且贵司未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双方签定的服务合同已实际终止。为此,我院特正式通知贵司,自即日起,解除双方于2005年3月8日签订的《委托合同书》。”2007年12月13日,电子学院又向光环信公司发出《关于收回我院实验楼二层房屋的通知》,该通知称:“由于贵公司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我院已于2007年11月20日通知贵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书》。为此,贵公司人员不宜再占用我院实验楼二层的2间教学用房屋及电话等办公设备,我院将于2007年12月20日收回上述教学用房及办公设备,请贵司将人员、人员的个人物品于上述日期前撤出,如因贵公司不按时撤出造成的损失由贵公司承担。”

一审庭审中,电子学院认可在《维护协议》签订后,其向光环信公司支付了2001-2002学年度的服务费x元、2002-2003学年度的服务费x元、2003-2004学年度的服务费x元、2004-2005学年度的服务费x元、2005-2006学年度的服务费x元,并在2007年5月又向光环信公司支付了服务费x元。光环信公司为证明双方重新对服务费进行了约定而向法院提交了《委托合同书》,但电子学院以该《委托合同书》不完整且双方没有加盖公章为由不予认可。

一审再查,轻工学院于2004年6月变更名称为电子学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光环信公司与电子学院签订的《维护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庭审中,光环信公司主张其与电子公司曾于2005年3月8日签订了《委托合同书》,将服务费用固定为每年x元,但光环信公司提供的是一份不完整且未加盖公章的《委托合同书》,虽然电子学院在其发给光环信公司的《解除通知》中认可双方签订了《委托合同书》,但该《解除通知》无法证明《委托合同书》中的实际内容,而光环信公司又未能提供其他证据对《委托合同书》的内容加以佐证,故该院无法认定光环信公司与电子学院已约定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年x元,因此双方仍应按《维护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计费。尽管电子学院曾经按每年x元的标准向光环信公司支付过服务费,但由于《维护协议》约定服务费可根据每年计算机的维护现状在当年做相应调整,故电子学院向光环信公司支付x元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光环信公司与电子学院约定服务费收费标准固定为每年x元,仅能视为电子学院就计算机的维护现状向光环信公司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此外,对于光环信公司诉称电子学院尚欠其2007年6月-11月的服务费x元未付的诉讼请求,电子学院的《解除通知》已明确表明其要求解除合同的原因即在于光环信公司自2007年5月以后就没有履行维护义务,虽然光环信公司提交了值班表、考勤表及工作内容表以证明其此期间的工作内容,但由于该些材料均系光环信公司自行制作,且光环信公司亦没有提交《维护协议》中所约定的有双方签字确认的维修单以证明其所进行的维护工作,故现光环信公司要求电子学院支付2007年6月-11月的服务费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光环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光环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了双方于2005年3月8日签订了《委托合同书》,而却以《解除通知》无法证明《委托合同书》中的实际内容为由,否定了双方依据《委托合同书》所确定的服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年20万元这一客观事实,二者相互矛盾,与事实相悖。一审中,光环信公司也向法院提供了足以证明电子学院欠付服务费10万元的证据,,但一审法院主观臆断,驳回了光环信公司的诉讼主张。二、电子学院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光环信公司依约履行了维护义务,电子学院提出光环信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电子学院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一审判决对双方是否存在新合同及是否存在每年服务费20万元的约定的认定正确。二、光环信公司在2007年5月之后未履行维护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如进行维护需有双方人员共同签字的维修单,但光环信公司未能提供出维修单。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光环信公司提交的《维护协议》、《解除通知》、发票、《关于收回我院实验楼二层房屋的通知》,电子学院提交的采购订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光环信公司与电子学院所签《维护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光环信公司上诉主张其曾于2005年3月8日与电子学院签订一份《委托合同书》,约定将每年的维护费数额变更为固定数额,即20万元。但光环信公司提交的《委托合同书》的形式和内容均不完整,该《委托合同书》上也无双方加盖公章或人员签字确认。虽然电子学院曾在其发给光环信公司的《解除通知》中提及该《委托合同书》,但不能据此证明双方就年服务费数额调整为20万元达成一致,电子学院对此也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光环信公司的此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光环信公司上诉主张其在2007年6月至11月期间对电子学院的计算机设备进行了维护。根据双方所签《维护协议》的约定,维修结束,光环信公司的维护人员将在维修单上描述计算机维护状况,双方共同签字予以确认。但光环信公司不能提供符合上述约定的维修单,故其关于在2007年6月至11月期间对电子学院的计算机设备进行了维护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北京光环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北京光环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闫飞

代理审判员李某雪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某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