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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宜川县人,家住(略),系村民。2009年6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9年9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1月21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略)。

富县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渝x号(临牌)长安之星微型客车,由富县X乡驶往富县X镇,行驶至富县X乡X路口处,超越同向左转的张忠昌驾驶的汽油三轮车时,与汽油三轮车相撞,致使张忠昌受伤、三轮车乘车人常马长死亡、王香梅、李润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富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案件照片等证据所证实。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胡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驾驶渝x号(临牌)长安之星微型客车,由富县X乡驶往富县X镇,行驶至富县X乡X路口处,超越同向左转的张忠昌驾驶的汽油正三轮车时,与汽油正三轮车相撞,致使张忠昌受伤、三轮车乘车人常马长死亡、王香梅、李润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富县交警大队认定胡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时查明,被告人胡某某之亲属与各被害人及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全部履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6月22日18时4分,常小军电话报警:在富县X乡X村处,一车将一人碰伤,请出警;2、2009年6月23日张忠昌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22日大概五、六点,他驾驶自己的助力三轮车,拉着他老婆、亲家母及亲家常马长,从吉子现赶完集往回走,行至距他村路口大概还有二十几米时,他看前后都没有车,便左转,他车头都快到他村X路时,后面来了一辆小面包车与他车左侧碰撞,将他的三轮车撞的头东尾西侧翻在路上,小车冲到了路西果园的水泥杆上;3、2009年6月23日王香梅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22日约18点许,张忠昌驾驶自己的助力车,载乘李润莲、常马长、和她,由吉子现街返回西屯么,行至羊南路X路口处,左转进路口时肇事的,当时她看见后方来了一辆微型客车车速很快,客车超车时在路面中线左侧撞到了助力车上,将助力车撞翻在路口处,助力车上的四个人都翻在路上,那个客车继续前行驶进了路西果园;4、2009年6月23日王胜锋、赵建强、袁文强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22日下午18时许,他们三人乘坐胡某某的长安之星昌河车,从南道德去羊泉,在富县X乡X路口处与一辆摩托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前他们感到他们的车向左避,他发现前方路面上距他们有4、5米处有一辆三轮车在左转,已到了路中间,他们的车已避到路左边,结果两车就撞了;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肇事地点位于羊南路吉子现西屯么路口处及事故现场情况。肇事车辆痕迹勘察表证实肇事的神行助力三轮车为红色无牌车,该车左侧车箱部位有大面积碰撞刮擦痕,并见有倒地后在路面上形成的托擦痕,该车刮擦痕迹系由后向前形成,有少量银色漆皮附着,左后视镜脱落,其余未见异常;6、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胡某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超车时观察路面机动车状况不够,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张忠昌无证驾驶无牌汽油三轮车,违法载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八条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二)项之规定,胡某某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忠昌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常马长、王香梅、李润莲无责任;7、公(富)鉴(法医)字(2009)X号死因鉴定书证实常马长因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8、2009年9月10日事故处理协议及2009年10月28日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证实胡某某之舅父贺建强与被害人常马长、王香梅、李润莲及其亲属达成书面协议,且已全部履行;8、案件照片证实肇事现场及肇事车辆的情况;9、2009年6月23日、6月24日、9月23日被告人胡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22日17时30分许,他驾驶本人的长安昌河车,由富县南道德驶往羊泉,在富县X乡X路口处与一辆摩托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那段路很平直,肇事前他先超了一辆小车,超过小车后就发现在他前方四、五百米处同方向行驶的这辆三轮车,当我距三轮车约四、五十米远的时候,他就超这辆三轮车,他先按了一下号,同时打了左转向,他正超到路口跟前,距三轮有一、二米远时,三轮车就突然向左转进西屯么,他见三轮转过来了,就向左避,可是没有避过去,三轮车头挂到他车的右侧。当时他的车速约70码。以上证据经本院开庭时举证、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之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其教育改造,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路育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炊红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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