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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韩某张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洛民立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西工区X路X路口。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上诉人韩某,男,汉族。

被上诉人张某某,汉族。

上列当事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一审被告洛阳市凯瑞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洛龙区人民法院(2008)洛龙法民初字-7第X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本案的纠纷是在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商品房后即合同履行完毕后产生的,属于一般民事纠纷,并非属于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应适用民诉法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纠纷系由于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而产生,一审法院依照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原则受理该案符合民诉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载定。

审判长:孙世良

审判员:任方皓

审判员:杨洪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胡亚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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