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7年8月8日批拘在(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5月11日经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2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芳新、被告人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日20时许,被告人翟某某驾驶豫x号货车由北向南行至西聂公路田口乡X村XM处时,与由南向北骑摩托车的庞XX相撞,造成庞XX死亡、摩托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翟某某肇事后驾驶车辆(略)逸,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家属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x元,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希望不追究被告人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XX、庞XX、杨XX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尸检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被告人翟某某户籍证明、被害人庞军政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略)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过失犯罪,当庭自愿认罪,并自愿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翟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水成

审判员刘红梅

审判员李相君

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晓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