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X路工程总公司太澳高速十三标项目部。
负责人马某某,该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该项目部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磊,河南君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任天津市X路工程总公司太澳高速十三标项目经理,住(略)。
原审被告天津市X路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
上诉人天津市X路工程总公司太澳高速十三标项目部因与被上诉人邢某某、范某某及原审被告张某甲、李某丙、天津市X路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市X路工程总公司太澳高速十三标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和被上诉人邢某某、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原审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原审被告天津市X路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李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翟涛
审判员:刘龙杰
审判员:祖萌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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