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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丁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济中行再字第2号

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男,

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卢某丙,男。

再审申请人张某丁(斌),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系其父亲。

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丁不服行政侵权赔偿决定一案,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济行告字第X号行政裁定。张某甲、张某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22日作出(2008)济行立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某甲、张某丁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济中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09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张某甲、张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某乙、卢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甲、张某丁再审称,1、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的内容相同的(2007)济民告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2007)济行告字第X号行政裁定相冲突;2、(2004)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已经撤销了济源市移民局的(2004)X号文件,济源市移民局等部门应该就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本院再审审查认为,张某甲、张某丁再审所称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济民告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2007)济行告字第X号行政裁定相冲突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再审审查范围。张某甲、张某丁再审所称(2004)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已经撤销了移民局的(2004)X号文件,济源市移民局等部门应该就其违法行政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2004)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内容显示:张某甲等人的请求共两项,一是要求撤销济源市移民局的(2004)X号文件;二是要求济源市移民局赔偿其移民补偿款、人口补助款及其他款项x元,并赔偿经济损失x元。而该案中,张某甲、张某丁的请求是请求济源市移民局等部门赔偿其移民补偿款、人口补助款及其他款项x.3元,并赔偿利息和其他经济损失x元及扩大的损失x元。再审庭审中,申请人也认可,(2004)济中行终字第X号案与该案中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差别在于两次掌握的标准不尽一致,以及计算损失的时间长短不一样。由于本院(2004)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已经驳回了张某甲、张某丁要求济源市移民局对其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因此,张某甲、张某丁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又向法院起诉,要求济源市移民局等部门对其进行赔偿,属于重复起诉。所以,原裁定对张某甲、张某丁的起诉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张某甲、张某丁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再审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维持本院(2008)济中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和济源市人民法院(2007)济行告字第X号行政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旭安

审判员王纪玖

审判员李联卫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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