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姜某诉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姜XX,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

委托代理人张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

法定代表人黄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XX,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

负责人戴X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X,该公司职工。

原告姜XX为与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第三人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X独任审判。2010年6月11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XX、王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XX、张XX,第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XX诉称,2009年11月21日,被告XX公司驾驶员马XX驾驶巴士公司名下的机动车在上海万体馆公交枢纽站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巡警部门事故认定,马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其伤情经有关部门伤残鉴定已分别构成十级、十级伤残。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XX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374元、误工费43,257元、营养费3,280元、护理费2,7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40元、交通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86,500元、鉴定费1,4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律师代理费5,000元;2、第三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陈X的本起交通事故的事发经过及由交巡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均无异议,马XX系本公司驾驶员,事发时系在履行其职务行为,现本公司同意依法赔偿。对原告的具体诉请中属于交强险的部分同意第三人保险公司的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金额过高,认可3,000元;鉴定费无异议。另事故发生后,本公司曾为原告垫付医疗费41,506.80元、交通费50元、医疗用品费1,238.50元,要求法院在判决中予以明确。

第三人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述称,本案肇事车辆确在本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现同意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分类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的具体诉请,医疗费凭据赔偿;营养费、护理费均认可每月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认可每天20元,残疾赔偿金认可63,443.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可5,000元;认为交通费金额过高,误工费依据不充分;鉴定费、律师代理费不属于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1日19时许,被告巴士公司驾驶员马XX在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驾驶XX公司名下的沪x的机动车在本市X路公交120车站内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巡警部门事故认定,马XX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伤后至市六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同日入住该院,经左锁骨骨折、右肩锁关节脱位切复内固定术后,原告于2009年12月26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左锁骨骨折、右肩锁关节脱位,右耻骨支骨折。之后,原告继续在该院门诊治疗。2010年3月24日,市六人民医院为原告开具预约住院登记证一份,上载明“此病需预交住院治疗费15,000元”。原告治疗期间,除被告XX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39,524元、救护车费91元外,原告自己支付医疗费374元。此外,被告XX公司还曾为原告垫付交通费50元、陪护费1,935元、住院用品费255.50元、轮椅车费938元。2010年3月17日,经交巡警部门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姜XX因交通事故致左锁骨骨折、右肩锁关节脱位,现左右肩关节活动受限,右耻骨支骨折,分别评定为十级伤残、十级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4个月、营养2个月、护理2个月;择期行双侧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2个月、营养3周、护理2周。原告为此支付鉴定费1,400元。

另查明,原告身份证地址为本市x(身份证号码为x)。2008年,原告与上海x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在该公司担任客服中心经理,每月核定收入为5,000元,合同期限自2008年6月20日至2013年6月19日。2010年3月31日,该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姜XX因交通事故受伤,于2009年11月23日至今未上班,公司扣发其每月不低于9,000元的工资。根据原告提供的完税凭证,其2009年12月的实缴税款为475.96元。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38元,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789元。

再查明,沪x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于第三人保险公司处,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合同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上述事实,除原、被告当庭陈述外,另有原告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相关病史资料、出院小结、医疗费收据、预约住院登记证、司法鉴定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劳动合同书、员工薪酬核定确认表、完税凭证、误工证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被告XX公司提供的医疗费收据、陪护费发票、住院用品费发票、轮椅车发票、救护车收据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可予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损伤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驾驶员马XX在履行其职务的过程中,因全责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XX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本起事故肇事车辆已在第三人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有效期内,故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分类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限额或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的部分由被告XX公司予以赔偿。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故第三人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该规定依法赔偿。至于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关于医疗费374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由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因伤误工减少的收入情况,可由本院参照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鉴定结论为限酌情判定为21,394.50元。关于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本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及鉴定结论、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判定为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残疾赔偿金69,211.20元。关于护理费2,78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由本院综合原告的伤情以及就医、处理交通事故的情况酌定为800元。关于后续治疗费,因该治疗尚未发生,故本案中不作处理,原告可在具体损失产生后另行主张。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于原告的伤情,本院可予支持,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行赔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赔偿款项合计108,279.70元,由第三人保险公司负责支付。关于鉴定费1,4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代理费5,000元,系原告为本次诉讼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本院可予支持。以上应当由被告XX公司赔偿的款项合计6,4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姜XX6,400元;

二、第三人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姜x,279.70元(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原告姜XX负担602元,被告上海x有限公司负担1,2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翔

书记员帅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