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超,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胡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某。
一审第三人任俊朋。
上诉人邓州市卫生局为卫生行政许可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年4月1日作出的(2009)邓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2日受理此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邓州市卫生局自愿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州市卫生局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邓州市卫生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志谦
审判员周春合
审判员尹乐敬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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