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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XX诉被告廖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XX,男,1971年2月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X路北X号院。

被告廖XX,男,1975年1月生,汉族,住XX县X乡X村。

原告宋XX诉被告廖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X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23日被告因信阳政和花园27#、28#楼工程开标事项,欠原告7500元,经多次催要,一直未付。他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500元及其它费用1000元。

被告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庭审举证、质证,确定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10月,被告廖XX因信阳市政和花园27#、28#楼工程投开标事项,让原告为其制作该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标书,共欠款7500元,并写有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廖XX欠原告宋XX制作工程量清单及标书款7500元,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他费用1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廖X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XX欠款75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廖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俊杰

审判员李海

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徐鹤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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