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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康某某因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4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又名康某氏、王翠兰,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宇,遂平县灈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男,1943年元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桂松发,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某某与被上诉人康某某因抚养纠纷一案,刘某某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康某某父亲康某运死亡的丧葬费与本案一并解决。康某运应享受的抚恤金弍万肆仟玖佰壹拾弍元整,即x元。该款的x元归康某某兄妹七人所有,由康某某领取。余款的x元归刘某某所有。

二、双方因此事不再有任何纠纷。

三、一审诉讼费50元,由刘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或者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孙卫国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姜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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