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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0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71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渝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白市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黄勇,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5)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经二审审理查明: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由重庆沙坪坝上桥钢木工艺厂与重庆渝江建筑公司房屋装饰工程处合并组建而成,原重庆沙坪坝上桥钢木工艺厂固定资产“沙区华岩上桥粮食中转库大门右侧厂房500平方米权属”变更为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负责人为宋定春。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系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分支机构。2001年5月,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改制为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997年6月25日,杨某与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签订《拆迁支援安置协议》,协议约定:甲方(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因对自有资产解危改造,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新建自有危房,沙区X街上桥粮食中转库房大门右侧平房一栋,面积560平方米,由于乙方(杨某)和新桥街道对该房有经济连带关系,长期住房8间,甲方鉴于乙方困难,搞好社会安定,解决乙方一家安置,愿在新建房屋中拿出①-③两个自然开间,一楼一底,面积97.08平方米,支援乙方解决好遗留问题,支援安置办法如下:1、无偿支援赠送安置乙方,乙方依法取得产权。2、安置时间,1997年10月30日前。3、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交纳税费。4、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1997年6月8日前乙方迁出所住房屋。上述协议由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签章,负责人宋定春签字,并于当天在公证处就签约行为作了公证。协议签订后,杨某搬出旧房。1998年8月,重庆第六建筑工程装饰安装分公司将双方协议约定的安置房变更为华岩一村X号附X号,并将该房屋钥匙交付给杨某。事后杨某将该门面房出租给他人获取收益。直到2004年3月案外人朱华渭持房屋所有权证前来交涉时,租金收益终止。二审审理中另查明,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曾于1998年4月2日向重庆定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关于资产移交、权属名称变更”的便函,内容为:一、同意将现以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申请危改登记在建的上桥粮食仓库大门右侧新建成砖混结构房一幢两层1347平方米(新登记街道号为:华岩一村X号附1-X号,共28开间)及土地765平方米退还宋定春股东。土地证号:国用(96)字第X号;房管证号:沙区字第(略)号,资产权属仍属宋定春个人所有。二、因在建房宋定春股东已作为个人资产筹建重庆定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入股资产,同意宋定春股东的该资产从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退股。三、根据固定资产产权登记要求同意将以重庆第六建筑工程公司装饰安装分公司在华岩一村X号的新建房1345平方米及土地765平方米产权移交并登记变更为重庆定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重庆定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办理新建房的产权登记。四、该资产的处理即:出让、联营、抵押贷款均由重庆定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处理,与我司无关……。1998年8月,华岩一村X号房产建筑面积1360.44平方米变更登记所有人为重庆定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定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此后经营不善,债权人中国银行重庆市沙坪坝支行对其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法院允许,重庆定海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03年12月5日将华岩一村X号房屋自行变卖,朱华渭、张如华以(略)元的价格买受。经法院裁定华岩一村X号房屋为朱华渭、张如华共同所有,分别占有50%份额。2004年1月5日,沙坪坝房屋产权产籍监理所制发了房屋共有权证,确认该房屋所有权人为朱华渭,共有权人为张如华,建筑面积1360。44平方米。现杨某起诉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杨某经济损失(略)元(领调解书时一次性支付)。

一审案件受理费9791元,其他诉讼费3200元,共计(略)元,由杨某负担,评估费4800元,由杨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791元,其他诉讼费3200元,合计(略)元,由重庆第六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伟

代理审判员樊仕琼

代理审判员江信红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肖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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