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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与张某某建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信中法民终字第1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斌,淮滨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张某某建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08)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19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元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斌,被上诉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6年春季,被告通过原告二哥介绍由原告为其建房,房屋设计及建房材料由被告自己提供,原告只负责施工。房屋建筑面积为两间上下二层半。2006年9月房屋建好,2007年农历2月10日被告搬进房屋居住至今。双方于2007年2月13日进行施工结算,被告应付给原告工钱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一张欠条。后来被告告知原告房屋角漏水,原告也去进行了修理。2007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又付给原告工钱2000元,下欠x元,被告以房屋有质量问题为由拖欠不付,原告诉到法院。原审认为,原告为被告建房,双方形成建筑承揽合同关系。房屋交付后,被告已搬进居住,双方也进行结算,通过结算,双方又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结算数额付给原告应得报酬,原告诉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认为房屋建筑有质量问题,因双方结算认可,结算时被告也未提出,被告以此为拒付原告工程款于法无据,被告可另行起诉。原审判决,被告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x元。

曾某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某某未作书面答辩,二审庭审中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某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给上诉人曾某某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进行结算,上诉人曾某某搬进居住后又给被上诉人张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原审依据欠条判决上诉人曾某某清偿拖欠的工程并无不当。上诉人曾某某上诉称房屋质量存在问题的理由,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旭

审判员崔仁海

审判员左立新

二OO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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