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41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长葛市司法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金刚石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任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八七工贸实业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葛市长社办事处八七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任居委会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孟永灿,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史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费900元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曹书军
代理审判员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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