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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朱某乙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强奸、诈骗案

时间:1999-09-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9)湘刑终字第253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1999)湘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化名王建亚,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8年6月11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某某,湖南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某乙,又名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农民,小学文化,住(略)。1998年6月11日因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押湘潭市看守所。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朱某乙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强奸、诈骗罪一案,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三日作出(1999)潭中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甲、朱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甲长期从事邪教非法活动,曾加入吴杨明为首的邪教组织“被立王”,并多次到湘潭县、湘乡市从事邪教活动,发展了被告人朱某乙等一批教徒。“被立王”于1992年被取缔后,刘某甲继承了吴杨明的衣钵,于1993年初与被告人朱某乙创立了非法邪教组织“主神教”,自封“主神”,朱某乙被刘某甲封为“盼望主”。“主神教”创立后,刘某甲、朱某乙四处发展教徒,到案发时止,共发展教徒八千余人,遍及全国十四个省、市、自治区。“主神教”还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组织体系,设有“主神”、“在上主”、“四活物”、“七天使”、“省权柄”等层次的等级制度,并规定了《十条诫命》、《处罚条例》等教规,刘某甲、朱某乙还经常组织教徒非法聚会,编写了《真理、道路、生命》、《话说三位一体的真神》、《十字路程的诺言》等宣传反动、荒诞理论的材料,到处散布谣言,胡某“如今的社会笼罩着一层厚厚的黑雾,到处是黑暗,多少人哀鸣如鸽”,要反对当今“人的国”,建立以“主神”刘某甲统治的“神的国”,“要突破历史,更换旧天地,扭转乾坤进入新纪元”等。刘某甲、朱某乙还经常散布地球要毁灭,灾难要降临,只有信“主神”才能消灾避难等谣言扰乱民心,破坏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搞得人心惶惶,致使一些信徒抛家弃子长期在外进行邪教活动,造成家庭不和,田地无人耕种。同时,刘某甲自1993年至1997年还以“主神”名义,以“蒙召”手段某奸女信徒13人,其中幼女2人,致6人生下小孩。朱某乙帮助刘某甲强奸女信徒5人,其中幼女1人。刘某甲、朱某乙还以向“主神”奉献钱财可进“天国”,可“消灾”为名,胡某什么“钱没有用了,世界有灾难”,“奉献”就有福,不“奉献”要遭灾,大肆骗取所谓“奉献金”共计22万余元。刘某甲、朱某乙用诈骗的钱财购买手机、BP机、摩托车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万元。认定被告人朱某乙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宣判后,刘某甲以“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过重;与13名妇女发生性关系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利用”主神“的身份实施奸淫,与邬××、刘×发生关系时不知道其二人是幼女,不构成强奸罪;没有诈骗钱财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朱某乙以“不构成强奸罪;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刘某甲的辩护人向本院提出“刘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刘某甲于1979年随其母信奉基督教,并成为邪教组织“呼喊派”成员。1989年上半年又参加了邪教组织“被立王”,并前往安徽省阜阳市参见了“被立王”吴杨明(已处决),接受“被立王”骨干“救恩”加封的新名“怜悯”。1991年上半年,刘某甲在安徽省霍邱县非法聚会,散布反动言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教育后释放。刘某甲不思悔改,于同年10月与“被立王”教徒“换代”窜至湖南省湘潭县、湘乡市非法传播“被立王”。在湘乡通过其发展的教徒“慈爱主”胡某英介绍认识了上诉人朱某乙,并发展朱某乙为“被立王”教徒,还给朱某乙取了新名“盼望主”。1992年底,“被立王”被取缔,吴杨明被抓获。“被立王”教徒“清正”、“跟从”将此消息告诉刘某甲并提出“被立王”要掩盖。“清正”、“跟从”发现刘某甲与其住户朱××的两个女儿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就对刘某甲给予了罚跪两个小时的处罚,还对其进行辱骂,指责其不尽心传教。此后,刘某甲就脱离“被立王”,决定创立“主神教”。1993年初,刘某甲与朱某乙、胡某英在湘潭县X乡商量创立“主神教”,并将朱某乙收为第一个信徒。刘某甲、朱某乙对信徒曲解《圣经》,宣讲《圣经·启示录》第11章第15、17节“世上的国成了我主和主基督的国;他要作王,直到永永远远。”“昔在、今在的主神,全能者啊,我们感谢你!因你执掌大权作王了。”第15章第2节“主神,全能者啊,你作为大哉奇哉!万世之王啊。”要他们信“主神”,他就是“主神”。之后,刘某甲、朱某乙就开始传播“主神教”,两上诉人首先劝说原来信“被立王”的信徒改信“主神教”,并到处“做工”、“开荒”(即传教、发展信徒)。为了培训骨干,刘某甲、朱某乙多次纠集“主神教”骨干分子聚会,利用晚上进行培训。1996年2月,刘某甲、朱某乙纠集30余名“主神教”骨干在衡山县X乡“明白主”家中进行培训,刘某甲、朱某乙对骨干灌输“主神教”教义,所有参加培训的信徒均对刘某甲行跪拜之礼。会后,朱某乙安排了骨干外出传教的地点。同年3月,刘某甲、朱某乙又纠集“主神教”骨干30余人在衡山县X乡“双喜主”家进行了长达一个星期的培训。在这次培训班上,刘某甲提出要制定“十条诫命”,正式宣布建立了“主神教”的组织体系。第一层为“主神”(刘某甲);第二层为六个“在上主”,分别是“盼望主”(朱某乙)、“慈爱主”、“凭信主”、“等待主”、“坚固主”、“红玉主”;第三层为“四活物”;第四层为“七天使”;第五层为“省权柄”;第六层为“县权柄”;第七层为“县同工”;第八层为“带领人”。1997年2月,刘某甲带领“主神教”骨干李某(已判刑)等到广西“巡视”,要求信徒服从各级“权柄”的领导。1997年3月,刘某甲、朱某乙在衡山县X乡“正直主”家召开了一次有30人参加的“省权柄”大会,刘某甲听取了各“省权柄”的工作汇报。会上,刘某甲宣布以后巡视工作,以盖刻有“圣”字的印为凭,还安排李某带领所有的“省权柄”跪在刘某甲面前宣誓、表忠心。会后,刘某甲安排李某等编写、打印了一封《全能者的一封密信》,为“主神教”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准备材料,共印刷3000余份。信中称“如今的社会笼罩着一层厚厚的黑雾。......”,要大家信奉“主神”。在组织材料时,刘某甲亲自过问,并安排李某等准备大会发言。同年5月,“主神教”在衡山“正直主”家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到会的有13个省的“省权柄”及代表1至2名。会议开了二天,刘某甲安排李某、谭贵福、罗剑英主持会议,会上李某、谭贵福、罗剑英分别作了“坚定信心”、“关于组织的含义”、“省权柄素质要求”的发言。朱某乙也发言“作了见证”。在第二天的大会上,刘某甲宣布了全国性的“主神教”组织已经成立,并作了《十字路程的诺言》的报告,号召“彻底抛弃个人一切,把自己和神的旨意血肉般的联系在一起”。在这份报告中,刘某甲还宣布了“十条诫命”,“①不可违反神的旨意,神所说的话立即执行,不可迟延。②当顺服在上的权柄,达到听话顺服的标准。③服权柄要服到死地,不可辩驳。④把自己的身体当作活祭献给神,无论神吩咐什么毫无怨言......”,强调“主神”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权威。刘某甲还听取了各省权柄的工作汇报。各省权柄在汇报工作后,均作了发言,其中广西的“省权柄”“恩典主”发言称:“我们正式召开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这次代表大会的召开,将在历史上写下光辉的一页,这次大会组织的出现,实际上也是一个政权的出现,政权的出现也是标志着一个公平、公义、正直的君主的出现,也是标志着一个公平、公义、正直的国度的出现。”“我们来到这里参加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会议标志着以主神为核心的领导地位的确立,我们要紧紧地团结在以主神为核心的周围”,“组织的出现也是一种新的生命力的出现,也是千秋大业的开头”,我们作为各省城的代表,也就是要我们挑起国家的重担。江苏的“省权柄”“真诚主”发言称:“我们主神的天国必须成就,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和社会发展的总趋势”。会上,提出了“主神教”的最终目的是拯救人的灵魂,反对当今人的国,建立神的国,还散发了《全能者的一封密信》,要求各“省权柄”各带300份去散发,并将《各省代表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实际发言》整理、打印成材料,进行散发。

这次代表大会后,“主神教”骨干受到极大的鼓舞,在全国各地积极开展传播“主神教”的活动,宣传“只有主神才能拯救人类的灵魂,相信他就能进入天国,不相信则灵魂就会进入地狱;最终主神将会带信徒进天国,也就是神的国。”1997年7月,“主神教”骨干在福建召开了第一小组会议。会上,“预备主”、“歌颂主”均发言表示“第一次代表大会圆满成功,标志着历史进入新时期,也标志着一个政权的出现,是时代的转折点,历史的新纪元”;“这次小组会议的召开,是建立在全国第一次代表大会的基础上。一个组织的出现也标志着一个公义和平的国度的出现。”刘某甲、朱某乙在传播“主神教”的同时,还组织李某等将其从“被立王”带来的一些宣传材料编写成《真理道路生命》、《话说三位一体的真神》、《生命之光》、《神人相调》、《训言》、《处罚条例》等“纲领性”文件,到处散布,曲解《圣经》,歪曲现代科学技术中的“宇宙大爆炸理论”,使之与封建迷信混在一起,断章取义,制造歪理邪说,散布地球要爆炸、灾难要降临,只有信“主神”才能消灾避祸等。1997年10月,刘某甲、朱某乙在衡山县“正直主”家召开了一次“省权柄”会议,刘某甲听取了工作汇报,制定了《处罚条例》,规定了对于犯错误的信徒罚抄《圣经》,直至逐出“主神教”的处罚。还提出入教必须进行宣誓,效忠“主神”。1997年11月,刘某甲又在衡山县“正直主”家召开了一次“省权柄”大会,由刘某甲传授“做工”方法。之后,刘某甲就开始到外省“巡视”。1998年4月,刘某甲在广西“巡视”近一个月,又于同年5月到云南“巡视”,宣讲、传播“主神教”教义。朱某乙在任“在上主”的同时,还先后担任“湖南省权柄”、“湖北省权柄”,组织发展两地信徒。“主神教”在全国各地迅速蔓延,扰乱了社会生产、生活秩序,致使一些教徒不以家为主,以所谓“国事”为主,四处串联。据“主神教”内部统计,教徒达8000余人,其中朱某乙负责的湖南省就有教徒4000余人,湖北省200余人,仅“主神教”骨干就有十余人是朱某乙发展的。

此外,上诉人刘某甲自1992年下半年始在传播“被立王”、“主神教”的同时,要“主神教”的骨干歪曲《圣经》中“人要远离父母,与妻子连为一体”的教义,要女教徒接受“圣灵与火的施洗”以“蒙召”手段某淫女信徒13人,其中幼女2人,致6名妇女生下小孩6人。上诉人朱某乙劝说其中5名信徒接受刘某甲的“蒙召”。其具体事实如下:

1.1992年下半年,上诉人刘某甲在上诉人朱某乙的带领下,住进湘潭县X乡X村朱××家中进行传教,并在朱某乙的介绍下与朱某“白玉石主”朱某×(X年X月X日出生)非法同居,并于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双方关系一直保持到1997年2月。

2.1993年2月,上诉人刘某甲住在朱某时又与朱某二女“美丽主”朱某×(X年X月X日出生)同居,并于1993年5月生下一女孩。双方关系一直保持到1997年2月。

3.1993年10月,湘潭县X镇X村民胡××(X年X月X日出生)在他人的劝说下信奉“主神教”并取名“公义主”。1994年胡××经人介绍在湘乡市“凭信主”张印民家认识了刘某甲。在其他信徒关于要信主神,就要接受圣灵与火的施洗的劝说下,胡××接受了“圣灵与火的施洗”,被上诉人刘某甲“蒙召”奸淫,并于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1998年5月,胡××又到广西荔浦在刘某甲处居住了四天。

4.1996年3月,桂东县X乡X村民郭××(1975年出生)在他人的劝说下信奉“主神教”,并取名“珍珠主”。同年11月,郭××在参加一次教徒聚会时,其他信徒告诉郭××说“主神”要“蒙召”她。当晚上诉人刘某甲与郭××发生了性关系。同年12月,郭××又在衡山县“相持主”家被刘某甲奸淫并怀孕。1997年9月21日郭××在广西兴安生下一男孩。1998年,刘某甲“巡视”广西兴安时又四次“蒙召”奸淫了郭××。

5.1994年9月,桂阳县X乡肖××(X年X月X日出生)在朱某乙的劝说下信奉“主神教”,取名“荣耀主”,并在上诉人朱某清的带领下来到衡山“等待主”王国香家参加聚会。期间,朱某乙打开《圣经》中有关夫妻生活的章节,要肖××与神连为一体,这样才能有灵气,要肖××与上诉人刘某甲同居。当晚刘某甲“蒙召”了肖××。1995年2月,刘某甲又在衡山王国香家“蒙召”奸淫了肖××一次。此后,刘某甲让肖××留在其身边服侍自己,直到1997年初肖××怀孕为止。肖××于1997年12月19日在自己家中生下一女孩。

6.1994年6月,邵阳市X区X乡X村女学生刘××(X年X月X日出生)在他人的劝说下信奉“主神教”取名“录求主”,并来到“凭信主”张印民家见到上诉人刘某甲。张印民拿着《圣经》对刘××说“主神”要“蒙召”她。随后,刘某甲即“蒙召”奸淫了刘××。一个星期后,刘某甲又“蒙召”奸淫了刘××一次。1995年9月,刘某甲在湘潭县朱××家又“蒙召”奸淫了刘××一次。1997年8月,刘某甲在株洲肖××租住的房内又“蒙召”奸淫了刘××一次。刘××每次被“蒙召”心里都不愿意,但不敢反抗,害怕被赶回家,会遭灾难。

7.1995年12月的一天,上诉人刘某甲、朱某乙来到衡山县X镇X村民赵×(X年X月X日出生,1994年6月开始信奉“主神教”取名“双喜主”)家。朱某乙对赵×说“主神”要单独“蒙召”她,并翻开《圣经·以弗所书》对赵×说二人要成为一体,才会有圣灵的带领,要赵×陪“主神”睡觉。赵×不肯,朱某乙威胁赵×如果不愿意就会大难临头,不死也会脱层皮。赵×因害怕,即与刘某甲发生了性关系。1997年9月,朱某乙带赵×到湘潭一个信徒家并对赵×说主神要多赐圣灵给她,要赵×再次接受“主神”的“蒙召”,否则躲不了灾难。当晚,刘某甲又“蒙召”奸淫了赵×一次。

8.1992年4月,湘潭县X乡X村民唐××(1974年4月出生)在他人的介绍下信奉“主神教”,并取名“坚固主”,并于同月的一天在湘潭县“白玉石主”朱××家被上诉人刘某甲“蒙召”奸淫了一次。1996年又在衡山县“双喜主”赵×家被刘某甲“蒙召”奸淫了一次。

9.1995年8月的一天,桂东县X乡X村民李××(X年X月X日出生)在上诉人朱某乙的劝说下信奉“主神教”取名“亮光主”,并在上诉人的带领下来到湘乡市“凭信主”张印民家。当天晚上,朱某乙对李××讲解《圣经》,要李××接受主神的“蒙召”,并说“蒙召”就是圣灵与火的施洗。上诉人刘某甲“蒙召”奸淫了李××。1996年7月的一天晚上,李××在朱某乙的劝说下,再一次被刘某甲“蒙召”奸淫。

10.1996年5月,衡东县X乡X村民陈××(1974年4月30日)在其表哥王××的劝说下,开始信奉“主神教”,取名“翡翠主”。同年7月的一天,陈××来到其表哥家参加聚会,“主神教”骨干李×、王××劝陈××要接受“主神”的“蒙召”,这是每个信徒都要走过的路程,不肯的话就会有灾难。陈××因害怕即于当晚接受了上诉人刘某甲的“蒙召”,被奸淫一次。

11.1994年6月,邵阳市X区X乡X村女学生刘×(X年X月X日出生)与其姐刘××一同信奉“主神教”,取名“碧玉主”,一直住在湘乡市“凭信主”张印民家。同月的一天,刘×在他人以“人离开父母,要与神合一”为辞的劝说下,被上诉人刘某甲“蒙召”奸淫。1994年中秋节后,刘×在“白玉石主”朱××家又被刘某甲“蒙召”奸淫。

12.1994年6月,冷水江市X乡X村幼女邬××(X年X月X日出生)在上诉人朱某乙的劝说下信奉“主神教”,取名“百合花主”。1994年6月的一天,朱某乙带邬××来到湘乡市“凭信主”张印民家,并拿着《圣经》对邬××说“人要远离父母,要与神融为一体”,要邬××与上诉人刘某甲睡觉并带邬××到刘某甲的住房。刘某甲脱邬××的衣服。邬××说她还小,不能这样。刘某甲称这是必须走的一步,必须把身体奉献给神,与神融为一体。随后,刘某甲便“蒙召”奸淫了邬××。之后,邬××便与刘某甲在一起,并于X年X月X日生下一男孩。1998年4月至6月,刘某甲又带邬某同“巡视”广西、云南,直至同年6月11日在云南省被抓获。

13.1995年10月,湖南省粮食学校学生李×(住浏阳市X乡X村,X年X月X日出生)在他人的劝说下信奉“主神教”,取名“精金主”。1996年9月,在衡东县“双喜主”家,上诉人刘某甲要肖××做李×的工作,要李×与“主神”连为一体,才能接受圣灵与火的施洗,圣灵才能进入心中。李×未同意。1997年3月,李×在他的再次劝说下被刘某甲“蒙召”奸淫。此后,刘某甲一直与李×保持两性关系,直至1998年6月11日在云南省被抓获。

此外,上诉人刘某甲、朱某乙于1992年上半年至1998年5月,曲解《圣经》有关“奉献”的教义,散布天下将有大乱,钱存在人的银行不如存在天国的银行,向“主神”奉献钱物可进“天国”,可以“消灾”等,大肆收取所谓“奉献金”,骗取钱物价值达22万余元。所骗钱财用于传播“主神教”费用,如每次聚会都发一些现金给“主神教”的骨干成员用于传播费用;还用来购买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及摩托车;以及用于被“蒙召”且生了小孩的女信徒的生活费。案发时,仅从朱某乙身上就查获现金13万元及部分光洋(即银元),从刘某甲身上查获现金1.5万元。

上述事实有查获的“主神教”各种文件材料《全能者的一封密信》、《十字路程的诺言-主神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重要报告》、《真理道路生命》、《各省代表在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实际讲话》、《话说三位一体的真神》、《神人相调》、《训言》、《突破历史更换旧天地,扭转乾坤进入新纪元-福建省第一次小组会议后感》、《处罚条例》及部分志愿书、誓词等书证在卷,并经上诉人刘某甲、朱某乙辨认确系“主神教”的文件材料;有同案人李某、郭某某、刘某庚、刘某甲、朱某丁、朱某丙、段某戊、胡某某等人的供述在卷,他们均证实了刘某甲、朱某乙组织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有被“蒙召”的妇女刘×、刘××、郭××、陈××、肖××、邬××、赵×、李××、李×、胡××、唐××的陈某和证人朱某丙、朱某丁、段某戊的证言及邬××、刘×的出生年龄证明在卷,他们均陈某和证实了上述妇女被刘某甲“蒙召”以及朱某乙帮助刘某甲做被“蒙召”人工作的情况,且能相互印证;有证人李某某、邬某某、陈某己的证言在卷,他们均证实刘某甲、朱某乙利用“主神教”骗取钱财的情况;有从朱某乙处查获的13万元现金及价值2万余元的各种光洋、金器等物证和从刘某甲处查获的1.5万元现金等证实;上诉人刘某甲、朱某乙对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诈骗的行为供认不讳,刘某甲对“蒙召”了上述13名妇女的行为供认不讳(但不认为是强奸),朱某乙对帮助刘某甲“蒙召”5名妇女的部分事实供认不讳。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甲、朱某乙于1993年上半年非法组织“主神教”这一邪教组织,并利用“主神教”散布荒诞言论,扰乱了公民的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破坏了国家法律的实施,且一直持续到1998年6月被宣布取缔为止,即刘某甲、朱某乙在199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后仍积极活动,传播教义、奸淫妇女、骗取钱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应追究二上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后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刘某甲上诉提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量刑过重”的理由不能成立。刘某甲还有组织邪教组织的过程中,利用其在邪教组织的地位、身份及精神胁迫手段,奸淫妇女13人,其中幼女2人,致其中6人生下小孩;朱某乙还帮助刘某甲“蒙召”奸淫妇女5人,其中幼女1人,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刘某甲强奸妇女多人多次,情节特别严重,罪该处死,其上诉提出“与13名妇女发生性关系没有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利用”主神“身份实施奸淫”的理由,经查由于其本身具有“主神”身份,与被奸淫妇女是“主神”与信徒关系,具有精神胁迫性质,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其上诉提出“与邬××、刘×发生性关系时不知道她们是幼女”的理由不影响对刘某甲奸淫邬××、刘×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定性,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朱某乙帮助刘某甲强奸妇女5人,系从犯,其上诉提出“不构成强奸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但原审对其强奸罪量刑过重,同时刘某甲强奸及朱某乙帮助强奸的妇女中有7人被强奸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刘某甲国、朱某乙还组织、利用“主神教”这一邪教组织诈骗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的规定,其行为还构成诈骗罪。两人均系主犯。刘某甲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没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诈骗罪”和朱某乙上诉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的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刘某甲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朱某乙强奸罪的量刑及本案适用法律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审对上诉人刘某甲的判决;

二、驳回朱某乙的上诉,维持原审对上诉人朱某乙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诈骗罪的判决,撤销原审对上诉人朱某乙强奸罪的判决。

三、上诉人朱某乙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判决即为核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审判长陈某民

审判员尹南飞

代理审判员李某先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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