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邵某乙等五人诉杞县城郊乡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汴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邵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邵某戊,女,X年X月X日生。

一审被告杞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谷某某,乡长。

邵某甲因土地管理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杞县人民法院2009年2月5日作出的(2009)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被告杞县X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日为第三人邵某甲颁发了豫汴(杞)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载明:承包户主邵某甲,土地类别耕地,面积6.425亩,东邻世友,西邻金录,南邻路,北邻沟,承包期限自1998年7月31日至2028年7月31日(以下简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邵某乙等五原告不服该颁证行为,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查明,原告邵某乙与第三人邵某甲系同胞兄弟。争议土地位于杞县X乡X村东。被告于1998年8月1日将争议地为第三人颁发了豫汴(杞)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载明:承包户主邵某甲,土地类别耕地,面积6.425亩,承包期限自1998年7月31日至2028年7月31日,东邻世友,西邻金录,南邻路,北邻沟。原告邵某乙持有被告于1998年8月1日为其颁发的豫汴(杞)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载明:承包户主邵某乙,土地类别耕地,面积7.25亩,东邻世友,西邻金启,南邻路,北邻垄沟。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承包面积涵盖了第三人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载明的承包面积。后因第三人在争议地上建筑房屋引起纠纷,五原告于2008年8月起诉第三人侵权,庭审中第三人出示了被告为其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将争议地为原告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后,又于同一天将同一块土地为第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杞县X乡人民政府于1998年8月1日为第三人邵某甲颁发的豫汴(杞)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邵某甲上诉称: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争议地自1983年至今一直由上诉人管理使用,从未与任何人发生争议,亦未与邵某乙发生过纠纷。2、邵某乙持有的系伪造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审被告亦未承认为邵某乙颁发过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邵某乙承包的7.25亩土地根本就不包括争议的土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作出公正判决。

五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中辩称:被上诉人邵某乙持有一审被告颁发的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客观事实,且涵盖上诉人承包证载明的土地面积,故一审被告作出的颁证行为事实不清,一审予以撤销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杞县X乡人民政府未提交书面参与二审诉讼意见,庭审中述称:政府以公平、公正、高度负责的态度处理争议双方的纠纷,不存在偏袒一方的行为,作出的为上诉人颁发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经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审被告杞县X乡人民政府为邵某甲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承包土地面积与邵某乙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承包土地面积相重叠。杞县X乡人民政府未经严格审查,将同一宗土地同日分别为邵某甲和邵某乙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审予以撤销的判决结果正确。上诉人邵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邵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建设

审判员赵晓松

审判员梁坤

二OO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景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