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刘某甲及刘某乙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范峰,河南长风(略)事务所(略)。

被告刘某甲,男,31岁。

被告刘某乙,男,30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甲及刘某乙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范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刘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10月9日,被告刘某向原告借款x元,用解放牌小汽车做抵押,并由被告刘某乙做担保人予以担保,约定10月16日还款x元,下余款项另行协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偿还。特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刘某甲及刘某乙偿还借款x元及同期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甲及刘某乙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9日,被告刘某甲对原告王某某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王某某现金五万元整。暂用粤x做物证。10月X号先还三万元,下余贰万元在谈。收到叁万后用豫x桑塔纳交换解放粤x。豫x由王某某开走”。被告刘某乙以担保人的名义在该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偿还借款,原告王某某索款无果,持据诉至我院。

另查明,粤x在行车证上显示所有权人为谢书伟。

以上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本案被告刘某甲向原告借款x元,有借条为凭,应予认定。被告对上述借款应予偿还。但粤x汽车的登记所有权人为谢书伟,无证据显示被告刘某甲有处分、抵押权,故该借条有关抵押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刘某乙在上述借条中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未履行担保义务,刘某乙应对该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被告违约行为,对原告合理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一条及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x元,并从2009年10月17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刘某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被告刘某甲负担1050元,被告刘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刘某伟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徐俊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