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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姚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002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又名姚某雨,男,1950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194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文灿,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姚某某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初字第X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袁文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姚某某、刘某某各自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明确。姚某某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其在原审起诉时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诉请确认其与刘某某换地协议无效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且属泌阳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姚某某上诉称该案原审法院应予受理的理由成立,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姚某某的起诉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8)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李全章

审判员肖贺伟

代理审判员许琳璘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姜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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