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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财险许昌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三终字第000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住(略),现住河南省新蔡县水利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赵灿,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许昌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号。

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万里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X路XO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乙,男,1976年l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某某,男,1965年9月l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X路办事处解放路X号附X号。

上诉人王某、财险许昌分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灿、上诉人财险许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许昌万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陈某乙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沈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确山县人民法院(2008)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确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文德群

审判员王某军

代理审判员许琳璘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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