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谢某某,男,1956年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情况同上)。
被执行人西平县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局局长。
申请复议人谢某某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法执字第215—X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西平县人民法院认为,因冻结被执行人西平县文化局帐户款项x元,被执行人西平县文化局提出执行异议,经依法审查,异议理由成立。裁定解除了被执行人西平县文化局帐户款项x元的冻结。
申请复议人谢某某称,该执行程序未经听证,其不知道西平县文化局异议成立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该裁定书中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2009年1日4日,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0)西法执字第215—X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西平县文化局在西平县财政局的款项x元。被执行人西平县文化局不服,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西平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作出(2008)西法执字第215—X号民事裁定书并解除冻结款项x元。申请复议人谢某某不服解除冻结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请复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谢某某认为西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向西平县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西平县人民法院作出审查结论,如对其审查结论不服,可以在十日内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人谢某某属主体不适格,其复议理由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当事人谢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严岭
审判员高洪新
审判员吕玉宝
二00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长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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