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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河南畅想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和李某某欠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平民再终字第42号

再审申请人(原一审被告、原二审上诉人)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锦,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原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畅想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附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祥兵,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马某与河南畅想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和李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湛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3日作出(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马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2008)平民立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马某的委托代理人侯锦和河南畅想源教育图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洋、高祥兵以及再审被申请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6)平民终二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湛河区人民法院(2006)湛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湛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武炳耀审判员尹晓雯

审判员段励萍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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