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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贾某乙、李某某、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汴民终字第67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贾某甲,男,1958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袁某、曹某某,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贾某乙,男,1972年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男,1961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某某,男,1951年出生。

上诉人贾某甲因与被上诉人贾某乙、李某某、袁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贾某甲于2008年1月29日向开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贾某乙、李某某、袁某某支付所欠土地租用款8000元,买杨树款900元,砍树枝损失费1500元,共计9400元。追回土地及其他全部使用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为此,开封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县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有奎

审判员程贤辉

审判员杨开兰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翟晓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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