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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与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家电器具分公司、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永丰交电商场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1-0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晋经一初字第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晋经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负责人:曹某,该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处法律顾问。

被告: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家电器具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路X号。

负责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永丰交电商场。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商场经理。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太原办事处(以下简称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因与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以下简称交家电公司)、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家电器具分公司(以下简称家电器具公司)、山西省太原交家电总公司永丰交电商场(以下简称永丰交电商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杨军、交家电公司和家电器具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永丰交电商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诉称:交家电公司曾向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贷款六笔,合计金额为1087.8万元。家电器具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贷款三笔,合计金额为1478.94万元,由交家电公司连带保证。永丰交电商场向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贷款二笔,合计金额为522万元,由交家电公司连带保证。2000年5月12日,经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以及交家电公司、家电器具公司和永丰交电商场协商同意,由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将上述债权全部转让给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并订立了债权转让协议。至今,上述借款担保合同均已到期,但交家电公司、家电器具公司和永丰交电商场均未依约还款,交家电公司对其担保的债务亦未代偿。为此,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诉请交家电公司、家电器具公司和永丰交电商场立即偿还其借款共计3088.74万元及利息1443.266万元。

被告交家电公司、家电器具公司和永丰交电商场均未作书面答辩。交家电公司在庭审中仅就借款数额及利息计算方式提出核对要求。

经审理查明:2000年4月29日,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签订了三份债权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为,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将其与交家电公司六笔借款合同项下本金总额1087.8万元及利息总额(略).35元,与家电器具公司三笔借款合同项下本金总额1478.94万元及利息总额847.4161万元,与永丰交电商场二笔借款合同项下本金总额522万元及利息(略).02元,均转让给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2000年5月12日,交家电公司、家电器具公司和永丰交电商场分别在上述三份协议上签字并盖章认可。同时,交家电公司作为后二份协议中债权的保证人亦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并于2000年11月21日向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出具二份保证责任承诺函。在该函中,交家电公司承诺愿履行协议中约定的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期为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两年止。

另查明:家电器具公司为交家电公司的分支机构;永丰交电商场为交家电公司的子公司。

本院认为: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与中国工商银行山西省分行营业部,以及交家电公司、家电器具公司、永丰交电商场订立的协议合法有效。交家电公司、家电器具公司、永丰交电商场理应依约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交家电公司亦应履行代偿义务。交家电公司、家电器具公司、永丰交电商场与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的债权债务数额均签字认可,并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交家电公司要求核对欠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的诉讼请求,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交家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借款本息(略).35元,并承担从2000年4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本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二、家电器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借款本息(略).11元,并承担从2000年4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本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三、永丰交电商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华融公司太原办事处借款本息(略).02元,并承担从2000年4月20日至还清之日止的本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四、交家电公司对家电器具公司和永丰交电商场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诉讼费(略)元,由交家电公司承担(略)元,家电器具公司承担(略)元,永丰交电商场承担(略)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素云

代理审判员邓一峰

代理审判员赵斌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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