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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某与魏某某管辖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许民立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生于1958年12月26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汉族,生于1956年11月20日。

上诉人赵某某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本案属买卖合同,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荥阳市,要求将该案移送荥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的主要证据是赵某某在2007年10月4日向原告魏某某出具的欠条所发生的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公民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案被告住所地在荥阳市,荥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荥阳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鲁增

审判员刘婷

代理审判员谷德福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应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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