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巨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X路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海某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建筑材料总公司清算组。住所地焦作市X路X号物贸大厦X室。
负责人暴某某,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清算组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陈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焦作市巨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建筑材料总公司清算组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上诉人焦作市巨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08年5月28日作出的解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中,焦作市巨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自愿撤回上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焦作市巨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费4324元减办收取2162元,法律文书专递费30元,共计2192元,由焦作市巨基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何云霞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董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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