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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周某

原告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某物业管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X路X号X室房屋业主,原告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被告于2002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由于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697.86元、滞纳金人民币7697.86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周某辩称,第一,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均属无效合同,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第二,原告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第三,原告违反法律规定在被告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不仅侵害了被告和小区业主自有财产进行管理的选择权,且因其服务水平低劣,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之义务,致使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对原告收费标准有异议。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之诉请。

庭审中,原告就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房地产登记册。2、挂号信。3、催缴通知单。4、5、挂号信存根。6、收费依据。经被告质证,对证据1无异议,证据2-6均不真实。收到过部分挂号信,但与事实不符。

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与中宁物业签订的房屋维修合同、收费通知。2、举报函、附件及回复。3、复函。4、书面答复意见书。5、上海冠龙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6、房地产登记册。7、收费项目和标准。8、征询意见表。9、冠龙大厦物业部复函。10、复函。11、催缴通知书。12、维修基金结存单。13、维修单。14、原告维修情况报告。15、发票。16、告知书、催缴费通知。17、服务手册。18、冠龙大厦业主委员会换届移交手续清单。经原告质证,认为大部分证据与原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上海市X路X号X室的产权人,该房屋为售后公房。原告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先后受上海冠龙房地产有限公司、冠龙大厦业主大会委托管理被告居住小区。原告按照合同对被告入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被告的房屋面积为122.75平方米,被告自2002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未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如其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依据其分别与上海冠龙房地产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冠龙大厦业主大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居住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的业主之一,在接受了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同时,理应履行缴纳物业管理费之义务,本院注意到被告辩称,原告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违反相关法律程序从而应属无效合同,本院认为,系争合同履行期已届满,要确认该合同无效,非本案处理范围,本院在本案中不予涉及。被告房屋为售后公房,原告按照管理费每月每户人民币10元、保安费每月每户人民币6元、保洁费每月每户人民币6元的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沪价商【2002】X号文规定,带电梯住宅业主,电梯、水泵运行费按公房售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0.55元,其中由房屋业主直接支付0.15元,在住宅维修基金中列支人民币0.4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电梯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0.40元从业主维修基金中支付的依据,因此该项费用被告应按规定每月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币0.15元。至于被告提出原告的诉请已经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认为,2003年12月至2009年9月,原告5次向被告依法主张权利,其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故对被告的辩称原告诉请部分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本院亦不予采纳。至于原告提出滞纳金一节,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双方在物业费支付标准上存有争议,据此分析,被告主观上不存在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故意,为此,法律上对逾期付款必须支付滞纳金的惩罚性规定,相对本案被告不适用,原告的这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02年11月至2009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其中管理费、保安费、保洁费合计每月每户人民币22元,电梯、水泵运行费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15元计算,建筑面积按122.75平方米计);

二、对原告上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4元,由被告周某负担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陆红英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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