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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长发劳动行政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新中行申字第7号

新乡市晟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为与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陈长发劳动行政决定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8)新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申请理由为:1、市劳社局下达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2、市劳社局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用工主体是错误的;3、合同撤消问题;4、决定书认定拖欠劳动者工资没有任何依据;5、市劳社局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经审查,你公司与新乡市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筑公司)虽然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建筑公司并未派施工队组织施工,实际上是你公司将工程直接承包给了张福春,且2007年10月9日你公司与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撤销该施工合同,合同终止后你公司未通知陈长发停止施工,因此真正的用工文体是你公司。故原判维持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你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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