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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周某某、刘某贩卖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44岁。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被驻马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3月30日年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辩护人古某某,河南济世雨(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周某某,女,47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5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女,26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4月19日年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被告人侯某某的辩护人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从项城市大魏寨购买3克毒品海洛因,后将这3克毒品分成30小包,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其余毒品由周某某、刘某帮其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谢××、栗×、王××、张××、王××、张×、余××等吸毒人员。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的供述,证人谢××、王××、张××、王××、张×、余××的证言,谢××、余××、王××、王××、刘某、张×、张××、侯某某、周某某的尿检报告书,张×、张××、王××、王××、刘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谢××、余××、王××、刘某、张××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公(驻)鉴(毒)字(2010)X号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0)X号鉴定书,上交毒品单据,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侦破经过证明,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90)驻法刑一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向多人贩毒,属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事实侯某某不知道,被告人侯某某不属于情节严重。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份,被告人侯某某购买了3克毒品“老黄某”(含有海洛因成分),然后加些底料分成30小包出售,有时安排周某某在其家贩卖,由刘某负责送货。其间,以每包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谢××、王××、张××、王××等人。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2010年3月份的一天,他从一个叫黎景月的妇女手中以每克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克毒品,之后加些底料分成30小包出售,有时由周某某在其家中贩卖,让刘某帮助送货。2010年3月29日下午,周某某告诉他家里没货了,他让刘某送去了15小包。2010年3月30日早上,他在上蔡县X街的如家商务宾馆住,王××打电话找他买毒品,他让刘某给王××送去了。之后,张×找到了他在如家商务宾馆入住的X房间,几个人正在吸毒品时,被赶到的公安人员抓获了。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2010年3月底那几天,侯某某从外地买了点毒品,分成小包,按每小包100元的价格出售。一开始侯某某自己在家卖,后来侯某某把卖毒品联系用的手机放在家里,给她几小包毒品让她在家里卖。有人打电话买毒品了,她就让他们直接到侯某某家拿货了。侯某某不想亲自送货了,就让刘某帮他送。案发前一天下午,她给侯某某打电话说家里没货了,侯某某就让刘某给她送了15小包毒品。案发当天下午,谢××和栗×来买毒品,他们走后不久,栗×给她打电话说公安局在侯某某家附近将谢××抓获了,他跑了。她一听,就从侯某某家跑了,剩余的十几包毒品她自己吸了。另供述,她把毒品卖给过谢××、王××、王××等人。

3、被告人刘某的供述,2010年3月底那几天她因自己吸毒没钱买毒品,就开始替侯某某跑腿,帮侯某某卖毒品。周某某是侯某某的“相好”,周某某住在侯某某家,在那公开卖毒品,很多人就直接到侯某某家找周某某买毒品。2010年3月29日下午,她和侯某某在如家商务宾馆X房间玩时,周某某给侯某某打电话说她那没货了,侯某某就让她给周某某送去了15小包毒品。2010年3月30日的早上,王××给侯某某打电话要毒品,侯某某给她两小包,让去卖给王××。王××要了一小包,给了100元,她回宾馆后,看见张×和侯某某在X房间,侯某某让她把另外一小包毒品拿出来给张×,张×当场就吸了,还没吸完,公安局人员就来了。另供述,她帮侯某某卖给张××、王××等人毒品了。

4、证人谢××的证言,2010年3月29日下午五点多,他和栗×到侯某某家去买毒品,侯某某的“相好”周某某在家,他们从周某某手里买了毒品,就在那吸。过了一会,刘某去了,给周某某送了十几包毒品。他和栗×从侯某某家出来走了没多远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5、证人余××的证言,2010年3月27日的晚上,他在侯某某的家从周某某的手里买了毒品,当场就吸完了。他在侯某某家买毒品的时候,除了周某某,还有刘某和王腾在场。

6、证人王××的证言,2010年3月28日下午1点多,他在侯某某家从周某某的手里买了100元的毒品,当时有周某某和刘某在场,侯某某不在家。2010年3月30日,他又找侯某某买毒品,侯某某让他和刘某联系,他刚和刘某联系不久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

7、证人张×的证言,2010年3月30日早上8点多,他给侯某某打电话让侯某某归还半月前欠他的2000元钱,之后侯某某让其到上蔡县X街如家商务宾馆X房间。他到那后,桌子上有吸毒品的金箔纸,他们几个就开始吸,没一会儿,公安机关的人就来了。

8、证人张××的证言,2010年3月26日中午,她在侯某某家附近的过道里从侯某某的手里买了100元的毒品,当时还有刘某在场。

9、证人王××的证言,2010年3月29日下午三四点的时候,她犯毒瘾了,就给侯某某打电话,侯某某让她去他家找周某某买毒品,她就去侯某某家给周某某95元钱,吸了一小包毒品。第二天早上,她又毒瘾发作,给侯某某打电话买毒品,侯某某让其去粤海酒店门口等,之后刘某就来了,卖给她100元的毒品。

10、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谢××、余××、王××、王××、刘某、张×、张××、侯某某、周某某的尿检报告书,证实以上几人体内含均有毒品成分吗啡类物质。

11、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对刘某、张×、张××、王××、王××等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以上几人因吸毒被行政拘留。

12、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对张××、王××、刘某、余××、谢××等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以上几人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13、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证实扣押的物品有毒品(老黄某)7包,烟盒1个,手机2部。

14、驻马店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出具的上缴毒品单据,证实上蔡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上缴毒品的情况。

15、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法院(90)驻法刑一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16、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等人的户籍证明,证实三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关于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的贩卖毒品的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的供述和证人谢××、王××、张××、王××、张×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人余××的证言不能与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的供述相印证,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周某某、刘某向他人贩卖毒品与侯某某无关,侯某某不属于情节严重。经查,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侯某某组织货源,由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贩卖,被告人刘某帮助送货,侯某某、周某某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周某某相对于侯某某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贩卖毒品的过程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某、周某某、刘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

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5月10日止)。

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10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海燕

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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