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康某某诉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某,女,31岁。

被告杨某某,男,33岁。

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9月26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被告离婚后一年半内支付原告现金8万元。现期限已过,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金8万元。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

1、离婚证一份,证实原、被告于2008年9月25日登记离婚。

2、离婚协议一份,证实原、被告登记离婚时约定“男方另给女方八万元,离婚后一年半内清付”。

被告未某辩、未某某。

根据原告举证、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8年9月25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男方另给女方八万元,离婚后一年半内清付;债务由男方承担”。现约定给付期限已过,被告拒绝给付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8万元,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在离婚之后一年半内,被告给付原告8万元,属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约定履行给付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8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康某某现金8万元。

案件受理费1925元,由被告负担。

如被告未某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春光

审判员杨某宣

审判员路明

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詹兴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