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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诉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原告戚某某,男,31岁。

被告邝某某,女,31岁。

原告戚某某与被告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建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戚某某、被告邝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戚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戚某现年7岁,次子戚某齐现年5岁。2006年被告离家外出,2007年春节被告回家后双方经人劝说仍未和好,并于春节后再次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现已分居4年。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两个儿子的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所负债务依法平分。

被告邝某某辩称,双方并未分居,虽然被告有时外出打工,但每年都有几个月的时间双方在一起生活,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则要求抚养两个孩子,由原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春节后相识,同年5月31日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长子戚某辉(又名戚X)、X年X月X日生育次子戚某齐。被告近年有时外出打工,但双方仍共同生活。因原、被告时因家庭琐事生气,原告为此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戚某某放弃要求被告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及所负债务依法平分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子女户籍证明、原、被告陈述、被告提交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应相互尊重,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婚生子女,共建幸福和睦家庭。原、被告虽时因琐事生气,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亦未提供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戚某某要求与被告邝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戚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建功

二0一0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吕政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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