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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迎泽一方文某娱乐城与太原市商业银行并州北路支行、山西宇伦实业有限公司、山西金虎煤炭气化有限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0-12-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晋经一终字第182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晋经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迎泽一方文某娱乐城,住所地:太原市开化寺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娱乐城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春育,山西竞天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商业银行并州北路支行,住地所:太原市X路X号。

负责人:苑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贾某,该支行信贷员。

委托代理人:许渡生,山西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宇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金虎煤炭气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孝义市X村。

法定代表人:袁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一方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开化寺X号。

法定代表人:文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春育,山西竞天法律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审计事务所,住所地:太原市X街福利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所所长。

上诉人太原市迎泽一方文某娱乐城(以下简称一方娱乐城)因与被上诉人太原市商业银行并州北路支行(以下简称并北支行)、山西宇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伦公司)、山西金虎煤炭气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虎公司)、太原市一方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方实业公司)、太原市审计事务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7日,应宇伦公司的要求,一方娱乐城在其所提供的多份空白格式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但均未明确所保证的金额。一方娱乐城口头答应愿担保49万元借款。1997年11月10日,金虎公司也分别在另外的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此后,原太原市晋阳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晋阳信用社)与宇伦公司于1997年11月12日、13日、14日、15日先后签订4份借款合同,每份借款金额均为49万元,借款期为12个月,每份借款合同所对应的保证担保合同均为一方娱乐城于11月7日和金虎公司于11月10日所签字盖章的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即实际发放了合同约定的196万元借款。1997年12月8日,宇伦公司经理再次找到一方实业公司,称前次所签保证担保合同因未款而没有使用,请求再给提供担保,一方实业公司即给其提供的空白保证担保合同的保证人栏内签字盖章,并限定保证49万元。此后,原晋阳信用社与宇伦公司于同年12月9日和10日分别订立2份借款合同,每份借款金额均为49万元,合计98万元,借款期9个月,该借款合同所对应的即为一方实业公司于12月8日签字盖章的保证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签订当日晋阳城市信用社即实际发放了这两笔借款。上述六笔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晋阳信用社称他们盖章后,给了保证人,但一方娱乐城及一方实业公司称其从未收到过,晋阳信用社也未能提供送达的证据。借款合同到期后,宇伦公司仅还了(略).96元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至今未还。

另查明,1997年2月26日,宇伦公司在注册登记验资时,太原市审计事务所对宇伦公司提供的进帐单未核实且该进帐单并未实际进帐的情况下出具了证明其公司有注册资金500万元的虚假验资证明。另外,原晋阳信用社后成立商业银行时已更名为太原市商业银行并州北路支行。宇伦公司、金虎公司以及一方实业公司在诉讼期间相继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未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认为:本案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宇伦公司借款到期未能偿还是造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金虎公司、一方娱乐城、一方实业公司为借款合同提供了担保,故应对该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太原市审计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庆在其虚假验资金额范围内对宇伦公司不能清偿原告借款294万元及利息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借款合同条例》第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判决:一、宇伦公司偿还原告借款294万元及利息(从合同签订第二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金虎公司、一方娱乐城对宇伦公司欠原告借款196万及利息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三、一方实业公司对宇伦公司欠原告借款98万元及利息部分负连带清偿责任;四、太原市审计事务所在其虚假验资金额范围内对宇伦公司清偿原告借款294万元及利息(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上述给付款项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诉讼费(略)元由宇伦公司承担。

一方娱乐城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送达程序违法,造成上诉人未参与诉讼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原审认定上诉人为宇伦公司提供担保196万元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应宇伦公司要求曾出具几份保证担保合同,但没有担保数额,要求宇伦公司贷款确定后通知上诉人,再考虑承诺担保数额,此后宇伦公司告知因没有贷款规模而未贷款,上诉人认为信用社与宇伦公司恶意串通,违背上诉人的真实意思,上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信用社有明显的违规发放贷款的行为。信用社涉嫌徇私违章发放贷款罪,宇伦公司有合谋共同诈骗的故意。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免除上诉人的担保责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贷款人的刑事责任。

被上诉人并北支行辩称:原审程序合法,从原审中关于一方娱乐城王某的身份及送达过程的笔录清楚看出,上诉人的所谓程序违法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本案所涉及的六笔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从形式要件和法定要件均完整、齐全、合法有效,上诉人以担保合同上没有承诺数额就想推掉保证责任是法律不允许的;上诉人负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对上诉状中的不实之词,应以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认为,并北支行(原晋阳信用社)与宇伦公司所签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为有效合同。宇伦公司到期未能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偿还并北支行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上诉人一方娱乐城首先在借款人提供的空白借款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是向并北支行发出愿为宇伦公司借款作担保的要约,并北支行收到该保证合同后,并北支行不能证明将此后所签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送达上诉人,即并北支行关于该担保合同的承诺没有证据证明到达要约人一方娱乐城和一方实业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审查本案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要约承诺的规定,即并北支行承诺一方娱乐城和一方实业公司担保要约没有到达两要约人,故一方娱乐城和一方实业公司所签的六份担保合同不成立,不承担担保责任。原审法院判其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予以纠正。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某一项和第四项;

二、撤销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某三项;

三、变更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并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某二项为:山西金虎煤炭气化有限公司对山西宇伦实业有限公司欠太原市商业银行并州北路支行借款196万元及利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上述所判给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一审诉讼费承担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略)元由并北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连生

审判员李桃莲

代理审判员任君虹

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刘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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