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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一终字第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熊XX,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XX

原审第三人漯河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XX(集团)有限公司漯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漯河XX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X,吕XX及其代理人娄X,漯河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X、李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08)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曹志刚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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