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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春民、范某某,均系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春民、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9月下旬,原告所使用的手机收到短信提示:消费10元,当时疑惑不解,随即打电话x咨询,工作人员告知是联通定制的,应该咨询联通,电信不知道,原告当时非常生气,电信客服人员明知原告自己使用的是员工套餐,并且原告也告诉对方自己是联通的员工还这样不负责任的推卸责任说是联通定制的,让原告心里非常难受。后来原告通过朋友查询自己的账单记录得知自己号码在2009年3月不知通过什么途经开通2项增值业务,但当时没有扣费,原因是员工套餐免费,2009年8月,末取消员工优惠,所以从9月份就不再享受优惠开始扣费了。原告认为,被告这样的大公司,出了问题不解释事实的真相而是多次找借口推诿责任欺骗用户诋毁联通公司的形象,此次事件致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损害,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10元,并以原告姓名将款项汇款到河南省红十字会,且将汇款凭证寄送到家庭住址、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或登刊向原告道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为了减少诉讼,被告已将100.10元汇款到河南省红十字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10元,并将该款汇款到河南省红十字会,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或登刊向原告道歉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下旬,原告所使用的手机收到短信提示:消费10元,当时疑惑不解。后来原告通过朋友查询自己的账单记录得知自己号码在2009年3月开通2项增值业务,但当时没有扣费,原因是员工套餐免费,2009年8月,末取消员工优惠,所以从9月份就不再享受优惠开始扣费了。原告认为,被告这样的大公司,出了问题不解释事实的真相而是多次找借口推诿责任欺骗用户诋毁联通公司的形象,此次事件致使原告精神上受到损害,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已于2009年12月29日将100.10元汇款到河南省红十字会。

本院认为: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被告已于2009年12月29日将100.10元汇款到河南省红十字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00.10元,要求被告在省级以上媒体或登刊向原告道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赵某负担50元,余款50元退还原告赵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丽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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