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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某,女,38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廖XX,系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闻某某,男,39岁,汉族。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廖某某诉被告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廖某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决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廖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廖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父母包办婚姻,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原告忍辱负重十几年,其间生育一子一女。被告经常无故对原告辱骂殴打,生活难以继续下去。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抚养两个孩子。

被告闻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诉求向本院提交原、被告两个孩子闻X、闻X的证人证言一份,证明被告经常打骂原告。

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诉辩意见及庭审,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6年8月结婚,1996年生一女闻X,2000年生一子闻X,因双方生气,原告诉至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十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闻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海

审判员王俊杰

人民陪审员许志明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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