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濮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此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称:濮阳县人民法院的濮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罚款x元,该公司认为该处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本院查明:濮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殿荣、姚青芝、王友振、王静申请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向复议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中规定,限“中原油田分公司”于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五日前按照判决书各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后复议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将执行款交付至濮阳县人民法院指定帐户;同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濮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以“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决定“对中国石化中原油田分公司罚款x元,限在2008年12月4日前交纳”,并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中原油田分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于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四日收到该罚款决定书。
本院认为:濮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的过程中,在该公司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当日,对该公司罚款x元的决定显属不当,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濮法罚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
此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邓舒
执行员郭海
执行员杨慧玲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执行员崔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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