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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甲,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某蔚,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4日至12月11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五次持刀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东关、北海办事处纸坊居委会、北海办事处三庄居委会小韩村、沁园办事处河合居委会等处对被害人苗某某、卫某某、张某乙、尹某某、卢某某等人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现金、手机、索尼相机等。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卫某某实施的抢劫犯罪中,被害人包内的现金应为几十元,而非300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窜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东关翟兴起家门口,持刀对在此经过的被害人苗某某进行抢劫,抢走索尼相机一部,价值600元(已追退被害人),CECT手机一部,价值150元,现金1000余元。

200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携带水果刀,尾随被害人张某乙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三庄居委会小韩村,在张某乙租房处门口持刀威胁张某乙并将其拿在手中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蓝色直板诺基亚3100手机一部及现金700余元,经鉴定,手机价值150元。

2009年1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持刀窜至济源市沁园办事处河合居委会卢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对其进行抢劫,抢走现金80元,三星手机灰色翻盖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某、张某乙、卢某某的陈述、证人葛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09年11月17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携带水果刀,尾随被害人卫某某至其在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纸坊居委会租房处,持刀威胁卫某某并将其拿在手中的提包抢走,包内装蓝色直板诺基亚3210手机一部及现金几十元,经鉴定,手机价值100元。后田某某又窜至济源市东门桥附近,尾随被害人尹某某并将其跨在肩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有现金2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2009年11月份一天晚上,尾随一名女被害人至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纸坊居委会,持刀威胁被害人并将被害人拿在手中的提包抢走,包内装手机一部及现金几十元。后其又窜至济源市东门桥附近,尾随一名女被害人并持刀将被害人跨在肩上的提包抢走,包内装现金2500元。

2、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1月17日晚上,在济源市北海办事处纸坊居委会其租房门前,被人持刀抢走提包,包内装有300元现金及手机一部。

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实2009年11月17日晚上,在东关商住楼拐角处,其被人持刀抢走提包,包内有现金2500余元。

4、指认现场照片。

5、价格鉴定结论。

6、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持刀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对卫某某实施的抢劫犯罪中,被害人卫某某包内的现金应为几十元,而非300元的辩解意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其此次的抢劫数额为现金几十元及一部手机。公诉机关指控包内现金为300元,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该项事实应依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确定抢劫数额,即包内现金为几十元。对辩护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某在对卢某某实施的抢劫犯罪中系入户抢劫,且本案被告人田某某多次实施抢劫行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12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璩玉娟

代理审判员晋巧霞

人民陪审员陈娟娟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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