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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龙泉工业电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信中法民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7月4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生于1978年1月11日,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平桥区龙泉工业电炉厂。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6日,大学教师,住(略)。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龙泉工业电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被上诉人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在原审答辩期间向原审法院依法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而该院在没有对该异议的理由是否成立作出裁定的情况下,即对该案进行了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原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8)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王某福

审判员余继田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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