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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林业局诉唐某林业行政处罚上诉案

时间:1998-11-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永中行终字第27号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1998)永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田县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火龙,湖南省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逸敏,湖南省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男,一九六九年七月十四日出生,汉族,新田县X镇人,个体木材经营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温才英,湖南省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文,湖南省天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田县林业局因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新田县人民法院(1998)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认为被告处罚程序违法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田县人民法院(1998)新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新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朱海平

审判员颜华岳

审判员吴玲君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盘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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