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牛某某与林州市开元街道办事处、田某某、杨某某、常某某、李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又名牛某草、牛某林),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郭某红,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林州市X路X路某。

负责人路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女,该办事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办事处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原林州市机械铸管厂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任某某,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吕保周,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50岁,汉族。

上诉人牛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6)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牛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某红;被上诉人林州市X街道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郭某某、张某某;被上诉人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任某某;被上诉人杨某某、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保周,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6)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某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哲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