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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32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来到潢川县X乡X村杨营组滕xx家中以修铁路的名义,要在他家的后院找个地方放料,然后每月给他一点钱。到了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要求骑着滕xx的摩托车带着他到江集谎称看自己承包的工程。次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桃林黄某农场一坝埂上,被告人乔某某找个借口将滕xx的摩托车骗走。当乔某某将滕xx的摩托车骑到淮滨谷堆乡X村时出现故障不能行驶,便将滕xx的摩托车赶到郁x摩托车店修理不赶走,并骗走郁x200元现金。经鉴定:该滕xx摩托车价值3600元。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举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乔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认。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21日晚上,被告人乔某某来到潢川县X乡X村杨营组滕xx家中以修铁路的名义,要在他家的后院找个地方放料,然后每月给他一点钱。到了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乔某某要求骑着滕xx的摩托车带着他到江集谎称看自己承包的工程。次日下午,被告人乔某某骑着摩托车来到桃林黄某农场一坝埂上,被告人乔某某找个借口将滕xx的摩托车骗走。当乔某某将滕xx的摩托车骑到淮滨谷堆乡X村时出现故障不能行驶,便将滕xx的摩托车赶到郁x摩托车店修理,被告人未支付修理费140元,而将该车留在郁x修理店,并骗走郁x200元现金。经鉴定:滕xx的摩托车价值3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乔某某供述:2008年下半年一天,我在宁西铁路传流店段干活,我到传流店乡一农民家里找水喝,当时这家的儿子和老婆在家里,中午在这家吃饭,这家男的回家了,我就和他攀亲戚,夜晚在他家住下了。第二天我骑他的摩托车到他亲戚家吃饭,吃罢饭我和摩托车的主人一块我骑他的摩托车带着他,说回我家,我骑摩托车就从固始胡族拐到淮滨谷堆,摩托车坏了我在淮滨谷堆街南边修摩托车,摩托车主人在河埂等我,我去修摩托车是换一电瓶,花三百块钱,我说我没带钱,摩托车放这,你给我二百块钱,我有钱我再来赶。修车的给我二百元我就走了。我也没去找摩托车主,他一直在河埂等我。

2、被害人滕xx陈述:2008年12月21日,我屋来一男的说包铁路上的活,想在我院子放料,给钱。当夜住我家。第二天骑我家摩托车带我回家找钱,23日到黄某他表叔家吃饭,后走到埂上,他说手机忘拿了,让我等着,他去拿手机。我等一个小时他也没来,我到他表叔家,他表叔说他没去。

3、证人王xx证言:昨天中午一年轻人到我家说叫乔某某,他父亲我认识,他说包铁路上的活,一个老头是给他看场子的。在我家吃饭走后,老头来我家说摩托车被乔某某骑走了,人也联系不上,我让他赶紧报案。

4、证人郁x证言:2008年下半年一天下午,一个男的来我店维修摩托车,换电瓶、机油共140元,修好后,他说在期思斗牌把钱输完了,要找我借500元到淮滨取钱,我给他200块钱,他把摩托车放俺店里,过十多天他又来了,到俺住的南面那坐着的几个人跟前说要给摩托车卖给他们,他们不要,他又要卖给我。我说俺不买,他就走了,以后就没有来了。

5、证人郁x二证言:2008年底一天晚上,有个戴眼镜的中年人到俺超市门口给郁x三说他有个摩托车在这附近修,说他赌博给钱输干了,要卖500块钱。郁x三没要。

6、价格鉴定结论书:滕xx摩托车价值3600元。

8、领条在卷证实滕xx将被骗摩托车领走。

9、抓获经过。

10、户籍证明。

11、潢川县人民法院(2007)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罚金1000元。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经折抵后的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12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乔某某骗取的摩托车修理费140元及现金2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潘艳

人民陪审员彭福兴

人民陪审员段术林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方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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