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濮阳县公安局、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尚某某治安处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行终字第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濮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濮阳县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濮阳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派出所民警。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某,女,1949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男,1952年出生,系王某某之夫。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尚某某,1970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化亭,濮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濮阳县公安局、王某某因治安处罚一案不服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濮阳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濮县公(清)决字[2008]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查明:2005年10月30日18时许,田某某与其妻王某某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经过清河头乡二中南中清河头村刘某起家门前的公路时,被清河头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尚某某、刘某、郭顺利、王某帮查住,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在对田某某的车辆检查时,尚某某对王某某进行了殴打,其行为已构成了殴打他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对尚某某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尚某某不服,向濮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濮阳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9月16日作出濮县政复议字[2008]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尚某某仍不服,向濮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撤销了被告濮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濮阳县公安局、王某某均不服,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查明:2005年10月30日18时许,田某某与其妻王某某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车经过清河头乡二中南濮台铁路北时,清河头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尚某某、刘某、郭顺利、王某帮拦车检查。因田某某未出示农用四轮车的驾驶证、行车证,尚某某等人欲将车扣下,让田某某下车,与田某某发生争执。田某某躺在车前不让推车,后清河头乡农机监理站副站长刘某起让田某某去他家,做工作协调解决。后田某某同意并准备开车回家时,提出其妻王某某在驾驶室内呕吐。随向濮阳县公安局清河头派出所报案,说其妻被打伤。并将王某某送至濮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病历初步诊断:头外伤,颅内出血,头皮下血肿。2005年11月7日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外伤或者情绪激动是王某某颅内出血的诱发因素。王某某指认是原告尚某某将其打伤。2007年6月28日被告作出的濮县公(清)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起诉来院。濮阳县人民法院(2007)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被告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了被告的处罚决定。第三人不服,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濮中法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以案发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某施行,被告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和被告的处罚决定,并限濮阳县公安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濮县公(清)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濮阳县公安局所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殴打第三人所依据的证人均证明没有见到原告殴打第三人的事实,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濮阳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的濮县公(清)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濮阳县公安局的主要上诉理由称:2005年10月30日下午,田某某与其妻王某某驾驶一辆农用四轮货车经过清河头乡二中南濮台铁路X路时,被清河头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尚某某、刘某、郭顺利、王某邦查住,双方发生口角,尚某某对王某某进行殴打,田某某发现其妻口吐白沫,满身是呕吐物,遂将车开到清河头乡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工作人员联系120急救车将王某某送到医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维持濮县公(清)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上诉人王某某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尚某某殴打我,有我的指认,有入院证明、诊断证明、司法鉴定,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尚某某主要辩称,自己没有殴打王某某,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另查明:2005年10月30日18时许,清河头乡农机监理站的工作人员尚某某、刘某、郭顺利、王某帮在对田某某的车辆检查时除尚某某穿黑皮衣服,其余3人均穿制服。

此次查车行为已被濮阳县X乡人民政府2006年12月14日作出的濮清河(2006)X号文件认定为乱查车,并给予尚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尚某某等其他几名农机监理人员在拦截检查田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时,田某某与妻子王某某正在运输返回途中,因检查车辆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被致伤。王某某的伤情有接警证明、初步诊断意见及法医鉴定意见,受伤事实清楚。尚某某检查车辆时着便装明显区别于他人,王某某指认其伤情是被尚某某所致。诉讼中尚某某不能对王某某伤情是他人所致或自伤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濮阳县公安局依据受害人陈述、医院初诊意见、法医鉴定意见及相关调查笔录综合本案具体情况,认定尚某某构成殴打他人行为成立。原判以没有证人证明看见尚某某殴打王某某,认定濮阳县公安局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不当。上诉人濮阳县公安局、王某某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上诉人尚某某的辩解及陈述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濮阳县人民法院(2008)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维持濮阳县公安局于2008年6月23日作出的濮县公(清)决字[2008]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被上诉人尚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钟振江

审判员许广慧

审判员蔡晓军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庆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