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张××与韩××物权确认之诉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民四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住××。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住××。

委托代理人李××,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住××。

委托代理人范××,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张××因与被上诉人韩××物权确认之诉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08)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张××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韩××及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韩××与张××系夫妻关系,张××系张××之妹,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2005年4月11日,双方以x元购买了位于××王××的房产一套,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登记所有权人为张××。2008年5月13日,张××与张××签订房产转让协议1份,协议约定张××将位于××菜市X街的上述房产以x元的价格出售给张××、并于2008年5月26日办理了变更手续,该房产又登记为产权人张××,房屋座落人民东路,建筑面积45.5平方米,产权证号x,韩××以不知情要求确认二被告之间的房产转让协议无效。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位于漯河市X路菜市X街的45.5平方米的住宅,系韩××与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本案共有人之一韩××并未书面同意转让房产,为此张××与张××之间的房产转让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张××与张××对人民东路菜市X街的房屋转让协议无效。诉讼费100元,保全费200元,由二被告负担。

上诉人张××,张××不服原判,向本院上诉称:1999年11月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婚同居,在法律上不是夫妻关系,因为上诉人张××和被上诉人韩××双方均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更未领取过结婚证书,2008年5月13日张××与张××所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因为该房产系上诉人张××个人的合法财产,张××依法将属于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其妹张××亦属正常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作为非婚同居的韩××无权干涉,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韩××是从未履行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该房产不是其合法的共同共有的合法财产。二、一审判决证据不足。在审判实践中夫妻关系的确认唯一证据就是双方当事人依法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的“结婚证书”,而一审判决确认张××与韩××的夫妻关系仅凭当事人的口头陈述、3515社区居委会于2008年5月12日所出其的证明材料。三、原审认定房产转让协议无效错误,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结婚证,认定张××所转让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查证的相同外,另查明:韩××和张××的儿子于X年X月X日出生。在一、二审均未提供双方到婚姻机关办理的婚姻登记的相关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所争议的焦点是张××将其位于人民东路的房产转让给张××的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双方所争议的房产是张××个人的房产或是张××、韩××的共有财产从一、二审的庭审情况看,张××、韩××双方均未提供双方系夫妻关系的合法有效证件,韩××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证实双方系夫妻关系,但双方对是否到有关部门领取相关证件又各持一词,据此不能足以认定双方系夫妻关系。韩××于X年X月X日生一子,漯河市源汇区中心医院所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母亲:韩××,父亲:张××。而张××与韩××双方生活至今,据此认定双方系同居关系。双方所争议的房产于2005年4月11日购买,系双方同居期间所购,该房产产权人虽然为张××,但张××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是其个人出资购买、而非双方共同劳动收入所购,据此认定所争议的房屋为双方共同劳动收入购买,系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共有。张××2008年5月26日转让房产时,未经韩××的同意,张××在韩××不知的情况下转让房产的行为无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查证事实清楚,判决尚无不当,但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赵庆祥

审判员吴玉良

二○○九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素丽(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