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XX与XX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漯行终字第9号

上诉人(一审再审原告)王XX。

委托代理人赵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再审被告)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XX,镇长。

委托代理人周X,XX镇司法所干部,住xx区司法局家属楼。

委托代理人毛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X因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08)源行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周X、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区人民法院(2008)源行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查明,原审原告王XX不服漯河市XX镇人民政府拆除其房屋具体行政行为一案,2004年12月27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4)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判决XX镇人民政府拆除王XX房屋的行政行为合法。王XX不服,上诉至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3月10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漯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04)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指令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2005年12月5日xx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确认XX镇人民政府拆除王XX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镇人民政府不服,于2008年5月6日向xx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xx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日作出(2008)源行监字第X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2004年3月14日,在原XX县交通局六楼会议室召开了由原XX县多个部门参加的关于“坡大线开工建设及用地宽度专题会”。会议主要内容是:坡大公路属县X路,路基宽12米,路面宽9米,沿路X路段有十五里店村,该段每侧拆迁红线8米,XX镇与常付线交叉处需要设置喇叭口,每侧弧线半径为30米。2004年3月20日,XX镇政府依照会议精神发布了“关于坡大线XX段道路建设拆迁工作通告”,通告要求凡在坡大线规划线内的房屋及其它附属物,必须在2004年3月30日前全部自行拆迁清除完毕,没有“两证一书”,即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选址意见书的,一律为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同一天,XX镇政府又发布了《XX镇人民政府关于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确保坡大线道路建设按期施工的紧急通知》。该紧急通知主要内容为:凡没有两证一书,又非土管局所正式划定的宅基地的建筑物均为违章建筑,本次修路又在32米规划内的,都要强制性拆除;对于违章建筑,镇政府考虑到群众有一定程度投资,从照顾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如违章户切实能够从全镇X路大局出发,积极配合拆迁工作,镇政府从道义考虑将给拆除的违章建筑一定政策性补贴。王XX家的三间平房没有土地使用证、建筑许可证、选址意见书。2004年4月5日,XX镇政府与王XX儿子王XX签订了拆迁协议书,协议约定2004年4月10日前,拆迁户积极主动地将所属附属物拆迁清除。2004年4月6日,XX镇政府对王XX房屋及附属物进行了登记拆迁补偿,登记的补偿总额为x元,王XX在拆迁补偿登记表上签字。其中,2004年4月8日王XX签字领走房屋拆迁费8600元,王XX对此款无异议。另外两笔均以王XX名义领走的房屋拆迁费8600元、300元,王XX称签字人不是王XX本人,也没见到款,不予认可。2004年5月22日、9月11日,XX镇政府分两次将王XX的房屋拆除。

王XX,1985年正月初十生,与王XX系母子关系。

xx区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由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为公路边沟或者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坡大公路属县X路,XX镇政府依照在原xx县交通局召开的坡大线修路专题会议精神,于2004年3月20日发布通告及通知,对拆迁规划线范围、拆迁时间、补偿办法等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原审原告王XX被拆除的三间房屋在十五里店村,系XX镇辖区,座落在修建的坡大线与常付路(洛界公路)交叉口处,根据《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和原xx县X路段所划定的规划范围,王XX家的三间房屋在拆迁范围之内。2004年4月5日,XX镇政府与王XX之子王XX签订了拆迁协议书,王XX房屋没有任何合法证件,属于违法建筑,按规定不应补偿,XX镇政府从照顾群众利益出发,同样给了王XX政策性补偿,并于2004年4月6日与王XX之子王XX签定了拆迁补偿登记表,约定补偿总额为x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XX镇人民政府的拆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王XX关于其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不知道其子王XX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等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xx区人民法院(2005)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改判。故判决(一)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05)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二)XX镇人民政府拆除王XX房屋的行政行为合法。

王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本案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的申诉超过了法定的时效,xx区人民法院再审程序违法。(二)xx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和所依据的证据错误,XX镇人民政府在本案一审期间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三)xx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房屋属违章建筑属坡大线拆迁对象错误,而且王XX在拆迁补偿登记表签字领取补偿款的行为无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区人民法院(2008)源行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改判XX镇政府拆迁行为违法。

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答辩称,(一)本案xx区人民法院再审程序的启动是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的,再审程序并不违法。(二)XX镇政府拆除上诉人王XX房屋的行为合法,上诉人上诉主张均不能成立。xx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xx区人民法院(2008)源行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主要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虽然XX镇人民政府的申诉是在xx区人民法院(2005)源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生效后2年之后提出,但该案再审程序的启动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再审程序中提交的部分证据予以采信亦无不当。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但根据被上诉人XX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坡大线建设用地宽度专题会”会议纪要、XX镇政府拆迁通告、上诉人王XX儿子王XX签字的拆迁协议书、拆迁补偿登记表、领款收据等证据及《河南省公路管理条例》等依据,可以确认,(1)本案拆迁属公益拆迁。(2)上诉人王XX房屋坐落于洛界公路X路交汇处,属于拆迁对象。(3)XX镇人民政府在强拆前进行了拆迁告知。(4)XX镇人民政府对王XX的房屋进行了补偿,而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王XX之子王XX在拆迁补偿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补偿款。XX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符合公平原则,xx区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据此认定XX镇人民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合法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王XX上诉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其提出的王XX在拆迁协议书、补偿登记表、领款收据上的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属本案审查范围。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xx区人民法院(2008)源行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xx区人民法院(2008)源行再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李冲

代理审判员任黎

二○○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杨亚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