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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永勤,河南濮东(略)事务所(略)。

被告郭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西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朱永勤,被告郭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郭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10日办理登记手续,并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个女孩。原告婚后便发理现被告滞呆,当时没有在意,在共同生活期间才知道被告患有精神病,但为了这个家庭,原告支持他家人给他多方求医,经常吃药不见好转,病情越来越重。因被告隐瞒病史,欺骗了原告的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返还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郭某甲辩称,原告所述不实,首先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被告虽是经人介绍认识,但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办理了登记手续。婚前,被告什么病也没有,婚后发现被告有病后,原告亲自陪同被告去医院看病,医生说不要紧,吃点药就好了,随之原、被告还去游山逛景,病好了以后,被告便外出打工挣钱,在染布厂工作,被告还想着把原告接去租间房子一块上班,希望原告能回心转意与被告继续共同生活。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抚养女儿,抚养费可以自理,要求返还被告婚前彩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订婚,2008年11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举行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个女孩,现随被告父母生活。婚后,夫妻关系尚可,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患有精神疾病,原告及被告家人就多方求医给被告治病。因此给原告思想上造成很大压力,失去与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病史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孩子被告支付抚养费,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郭某甲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双方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女儿的出生更增添了家庭的一份喜悦,夫妻关系基本尚可。因被告的病情给原、被告之间发生了一些不和谐不愉快的现象,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砌底破裂。本院相信,原、被告静心思考,为了家庭,为了年幼的孩子,夫妻之间相互安慰、照顾,共同面对困难,其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因未达到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吕某某要求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的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西敏

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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