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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何某诈骗案

时间:2005-12-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荣刑初字第212号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荣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荣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X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8月27日被荣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0日由荣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9月29日被荣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4日由荣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荣昌县看守所。

荣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何某犯诈骗罪,于200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荣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玉萍)、被告人田某、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田某、何某从外地来到本县X镇,8月26日二被告人经共谋后寻找作案目标,去到本县长桥水泥有限公司附近的刘明全家中,以开服装厂租房为名,取得刘的信任。又称刘的孙子有灾,以帮做法事消灾要用存折为由,将刘明全自己拿出的存折与已准备好的假存折掉包后,借他人身份证,由田某将刘明全在本县信用联社活期存折上的人民币存款(略)元取走。当日案发后,群众将田某扭送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现金(略)元已发还失主。何某逃走至2005年9月29日被铜梁县公安机关捉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田某、何某供述,受骗人刘明全、李宏容陈述,证人唐某证言,捉获经过材料,荣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刘明全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何某利用迷信,采取将存折掉包的方法,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荣昌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刑事处罚。鉴于二被告人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大部分追回,可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27日起至2008年11月26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2008年12月28日止)。

三、被告人田某、何某违法所得现金2800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毛义权

审判员李恭芬

代理审判员薛大智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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