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某诉邹某某、区教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55岁。

被告邹某某,男,48岁。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教委)。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翟贺广,河南许慎(略)事务所(略)。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邹某某、区教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1995年至1997年,原告李某某向漯河市航天皮鞋厂供应皮革,该厂负责人邹某某为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某某的起诉,要求被告区教委支付所欠货款。

本院认为,原告所供货物的接收人为被告邹某某,债务人应为邹某某或航天皮鞋厂,现原告撤回对邹某某的起诉,要求区教委承担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尚耀武

代理审判员吕红超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刘二青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