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钞某某因与张某甲、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法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钞某某一次性赔偿付李某某、张某甲赔偿款x元,其中现金4800元,另有在内黄县法院扣押的x元(扣押手续一张一并交付李某某、张某甲)。
二、其它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李某某、张某甲负担。二审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钞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某光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琳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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