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钞某某与张某甲、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二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钞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侯凤振,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钞某某因与张某甲、李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法院(2008)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钞某某一次性赔偿付李某某、张某甲赔偿款x元,其中现金4800元,另有在内黄县法院扣押的x元(扣押手续一张一并交付李某某、张某甲)。

二、其它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李某某、张某甲负担。二审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钞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长秦某光

审判员丁伯顺

审判员杨安华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琳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