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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被上诉人湘乡市望春门畜牧兽医水产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中民一终字第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湘乡机电设备服务中心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济忠,湖南湘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湘乡市望春门畜牧兽医水产站,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基建办公室主任,住(略)。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钟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被上诉人湘乡市望春门畜牧兽医水产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湘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雪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星、任莉参加评议,代理书记员谭明明担任记录,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湘乡市望春门畜牧兽医水产站(甲方)与上诉人钟某某(乙方)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租赁甲方门面一间,每月租金500元,租赁期限从2003年6月20日至2008年6月20日,租用期5年;乙方先付定金1000元,租金每年一结。2006年3月,湘乡市望春门畜牧兽医水产站与被上诉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签定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将钟某某所租赁的该门面的所有权以及其租赁关系转让给了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随后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向钟某某送达了通知,要求其参加涉及承租及拆迁的相关事宜的处理会议。2006年3月27日,湘乡市望春门畜牧兽医水产站将该门面转让给了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便于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建设,同时通知钟某某于2006年3月29日下午到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建设指挥部协商,后双方就拆迁补偿问题未达成协议。2006年5月22日,湘乡市望春门畜牧兽医水产站向钟某某催缴房租,钟某某未予交纳。2008年1月21日、6月12日,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两次向钟某某催缴房租未果,遂于2008年7月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钟某某于签收调解书之日将租赁的原属被上诉人湘乡市望春门畜牧兽医水产站所有的门面退还给被上诉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

二、被上诉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湘乡市望春门畜牧兽医水产站对上诉人钟某某所欠的门面租金予以放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上诉人湘乡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钟某某负担;

四、各方当事人对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李星

审判员任莉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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